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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在施工工地操作时操作失误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作者:陈月霞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055次举报


挖掘机在施工工地操作时失误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案例一:2011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浦城县石坡镇碓下村桔子山上无证驾驶挖掘机挖掘土方,违反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让黄小平坐在挖掘机右边油箱上学习操作挖掘机。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操作挖掘机将并做90度旋转时,致黄小平从挖掘机上摔下,摔到挖掘机右侧前履带的内侧,致其头部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4.5万元,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产生了分歧。
  浦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赞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的意见。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尽管有所扩大,但仍然带有明显的“身份”特征,即一切直接从事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然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是过失行为不同。与犯罪主体相对应,只有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才可能导致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过失行为违反的是生产作业活动的相关规定,是对职业范围内所要求注意义务的违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过失行为的范围没有特殊规定,泛指违反普通意义上所应注意常识的行为,行为人违背的是日常生活中所要求的一般义务。
  三是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财产,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对象则必须是人身。
  四是两者的犯罪客体不同,尽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对象直观地表现为人身或财产,但该过程是发生在履职过程中,并不针对特定目标,其侵犯的客体实质上是生产作业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体则是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案发生地点是在挖掘土方的作业地点,发生于被告人黄某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因此,本案发生时黄某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行为人,而是驾驶挖掘机直接参与生产、作业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黄某属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中“对事故安全负有责任的个体”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是特殊犯罪主体。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告人黄某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特殊犯罪主体的要求,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犯罪主体。
  本案发生的后果直接导致了受害人黄小平的死亡,客观上侵害了黄小平的生命权,但并不能说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就是生命权。被告人黄某的过失行为发生于履职的过程中,并非针对受害人黄小平,其损害的对象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在案发地点的人员或财产,其实质上是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导致的重大伤亡事故。因此,本案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保护的“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保护的“生命权”。
  因此,被告人黄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二:2020年12月7日,陈某在会同县马鞍镇某处驾驶挖机施工作业,将马路上的石块推送至渠道时,违反安全操作“机械启动前应将离合器分离或将变速杆放在空挡位置,确认机械周围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作业”的规定,未察看作业现场隐患情况,冒险作业,在旋转挖机作业过程中,挖斗内一块长约40公分、宽约30公分,重约60-70斤的石头从垂直2米高的挖斗内掉落,砸在渠道内施工人员村民何某背部,导致何某被砸伤。两日后,何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害人家属获得陈某等人的赔偿33万元。
    最终会同县法院判决陈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违规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4月16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了七种案件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其中第一种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则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那么,陈某为何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实际上,此“重大”非彼“重大”。判定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三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陈某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未察看作业现场隐患情况,冒险作业,致使何某被挖斗内掉落的石头砸伤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

可见,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零容忍”,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挖掘机驾驶员因操作过失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部分如何解决?

挖掘机驾驶员因操作过失致人死亡的,驾驶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因为驾驶员是受雇的职务行为,其与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其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如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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