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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 是毒!不是烟!

作者:陈月霞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3次举报

2021年7月,无锡滨湖警方破获一起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内的110余名贩毒、吸毒人员纷纷落网,警方在所缴获的“上头电子烟”中检测出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吴某某将合成大麻素油灌入电子烟烟杆内,以“上头电子烟”的名义对外销售。采用微信联系、快递跑腿送货模式,向无锡地区30余名购毒人员出售“上头电子烟”共计100余支。

 其中一名买家系中专生“小风”,“小风”在一次跟朋友在酒吧玩乐时,吴某某给他介绍时下最潮流的“上头电子烟”,让他免费抽几口。“潮流”“上头”的字眼撩动着“小风”,好奇心的驱使下他尝试抽了几口。殊不知,不知不觉中已经沾染上毒瘾,他逐渐成为了吴某某的购毒常客,严重时发展到每晚不抽几口无法入睡的程度。辍学、自残,毒品毁了这个十七岁的少年……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它让人“上头”的真相是其中所含的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的精神活性比普通大麻素更高、致瘾性更强,对健康危害巨大,我国已于2021年7月1日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

针对办案中发现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犯罪蔓延快、低龄化的特点,检察官走入学校、走上街头、走进法治电视节目演播室,通过以案释法,揭露新型毒品真面目,加强对新型毒品的禁毒宣传,引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清新型毒品的巨大危害。

检察机关对于新型毒品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自合成大麻素列管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贩卖合成大麻素犯罪案件80件116人。检察机关在此提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而吸食“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必须远离“上头电子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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