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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贪“小利”吃“大亏”

作者:陈月霞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4次举报

        办张电话卡银行卡,一转手就能好几百如果遇到这种“好事”,你会不会心动?

当前,在网络上有不少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的信息,甚至形成一条完整的黑色利益链一些人为了少则一两百、多不过千余元的利益,便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他人,殊不知这些卡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卡人就变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案例被告人王某自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户名的四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活动所得款项8800余万元。至被查获时,被告人王某共获利约3500元。其中,一名受害人刘某在赌博APP上共参赌200余万元,家庭因此陷入困境。而被告人王某因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自身“两卡”不出售他人“两卡”不购买!生财应有道,切莫以身试法!

提醒广大群众,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要及时到银行及电信部门及查询是否有本人名下自己不知道、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如有发现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情况,请及时注销并保留注销证据,以备相关办案部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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