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3岁的小江在小区儿童游乐设施中玩耍,被一只流浪猫抓伤,为此花费医疗费876.42元。此后两年间,小江家人与物业公司就该问题多次沟通无果,小江父亲作为监护人,以小江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院对该案宣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江受伤前,物业公司已经多次收到业主投诉小区内流浪猫比较多的问题,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侵害发生。但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小江因流浪猫攻击而受损承担赔偿义务。同时,物业公司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流浪猫其自身活动范围较大,活动特性具有灵活、隐蔽的特性,不能通过简单增加人员配置或屏蔽设置等措施完全解决,由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过于苛责。综合考虑本案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以及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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