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聚会,有时免不了要喝点酒助兴,这是人之常情。但饮酒要因人而异,劝人喝酒要适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是明知他人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二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那么同饮者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三是酒后驾车、游泳等其他危险活动未加以劝阻。现在依然有很多人在酒后铤而走险,自己开车回家。这样做不仅害了自己和家人,还害了一起喝酒的朋友。如果同饮者明知醉酒者驾车而来,还与其共同饮酒,并在其驾车离开时持放任的态度,可认定同饮者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事故中的伤者或死者家人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不仅是酒后驾车,醉酒人如果执意要做游泳、爬山等其他危险事项,同饮人都有义务制止其行为。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案例:死者宋某某与被告陈某、宋某等11人系同村亲邻,一起在临沂木板厂务工,因既是同乡又是同事,经常轮流“做东”聚餐。2021年5月20日,经被告陈某发起,被告宋某通知,宋某某、陈某、宋某等10余人晚上一起在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聚餐,一行9人喝了4瓶42°白酒,又喝了2箱啤酒,另有3人因驾驶车辆未饮酒。饭后,宋某某等人返回员工宿舍,次日凌晨4时许,妻子周某发现宋某某死亡。后经鉴定,宋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造成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因赔偿数额未达到一致调解意见,宋某某的近亲属将共同聚餐的11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共同聚餐和饮酒是一种普遍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但当参加聚餐行为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被告陈某、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虽在开庭时均称无劝酒行为,但在饮酒过程中分成两组采用划拳方式饮酒,划拳输的一方成员都要饮酒一杯作为惩罚,该划拳行为本身就有赌酒、劝酒性质,对造成共同饮酒人损害的,应承担一定责任。死者宋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过量饮酒可能给自己造成的后果有认知、预见能力,对本案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宋某2被告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其他6被告作为同桌共同饮酒者,未尽到注意、提醒和劝阻义务,对宋某某的死亡都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另外3被告既未饮酒,也无证据证明有劝酒行为,且尽到了酒后安全护送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等8名共同饮酒人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93588元。
一审宣判后,承担赔偿责任的8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