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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总是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作者:陈月霞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21次举报

丁某(男方)与朱某某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孩子由丁某抚养,但在具体探望问题上,双方未达成一致。母亲朱某某认为自己在探望孩子时受到了丁某及其亲属的阻挠,探望权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这个情况,承办法官向丁某与朱某某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在家庭教育中与他们进行了深入沟通,告知其良好的家庭关系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签订了一份《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约束他们依法行使探望权,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责任,以“指导令+承诺书”的形式,为孩子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组织签订该承诺书的法官董蒙说,在案件审判时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一方面可告知不直接抚养方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即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自觉、合理、恰当的行使探望权;另一方面督促直接抚养方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同时,也可以警示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有效破解“探望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组织当事人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是淮安法院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深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成效的重要尝试。离异双方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可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让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不因离异而缺失。通过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作出了督促和约束,日后如一方违反探望承诺的,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者中止探望,将变得更加有据可依

                                                                                来源:交汇点、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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