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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作者:陈月霞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7次举报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概念解读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

计算公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费用÷费用所发年限)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案例简介

a在20岁的时候入伍参军,退伍的时候发了5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小a和小b结婚,8年后两人经常吵架,最后两人都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还有争议。小b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小a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50万元。小a却辩称50万元是自己在结婚前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小a的预期寿命按照70岁来计算,50万元平均到从他入伍到预期寿命70岁中每一年,每一年有50÷(70-20)=1万,小a和小b结婚8年,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有8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这8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均分配,小b能分得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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