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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黄怀伟律师代理陈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黄怀伟|时间:2026年10月12日|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5月28日,原审被告人江某甲与上诉人陈某甲为倒卖毒品获利,共同筹集6万元毒资。其中陈某甲抵押车辆得4.5万元,江某甲借款并凑齐余款。当日,两人租用某AXXXXX小汽车前往某市某县,从某乙处购买毒品后返回。23时许,两人在某高速公路某市收费站出口被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506克及尼美西泮片剂344.9克。一审法院认定两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陈某甲与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陈某甲是否应认定为从犯;第二,本案是否存在特情介入,犯罪行为是否因公安机关控制而属于犯罪未遂;第三,办案人员在毒品称量、取样、封存及扣押清单开具等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相关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第四,一审法院对陈某甲的量刑是否畸重。此外,辩护人还提出陈某甲系初犯、毒品未作含量鉴定且未流入社会等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江某甲共谋作案,共同出资,陈某甲出资份额较大且负责驾车运输,两人均积极实施犯罪,所起作用相当,均构成主犯。本案系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处,无证据证明存在特情引诱。毒品已运回市区,属犯罪既遂。虽公安人员未当场称量、封存,但在办案单位完成的过程已获被告人认可,不影响毒品同一性认定。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黄怀伟律师在二审阶段担任陈某甲的辩护人。面对一审无期徒刑的重判,黄律师细致阅卷,精准提炼出主从犯认定、特情介入、犯罪未遂及取证程序瑕疵等核心辩护焦点。在庭审中,黄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公安机关在毒品称量、封存环节的程序瑕疵,并深入剖析陈某甲在犯意提起、毒资筹集及交易环节中的次要作用,力求打破一审“作用相当”的认定。虽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但黄律师展现了扎实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庭审辩护技巧,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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