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8月起,被告人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越南代理邓某等人雇请,租赁某互市贸易区某号商铺,组织黄某甲等人假借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帮助走私菠萝蜜入境。经统计,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16日,甘某甲组织他人申报进口菠萝蜜共计1129万余千克,价值4721万余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964万余元。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甘某甲提起公诉。甘某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黄怀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提出案涉菠萝蜜原产于越南应适用零关税协定税率、已缴税款应予扣除、甘某甲系从犯且身患重病等辩护意见,请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主张扣押的手机非专门作案工具应予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菠萝蜜是否应适用协定税率及已缴税款是否应予扣除;二是扣押的手机是否属于专门作案工具。针对焦点一,法院审理认为,适用协定税率需严格按审批程序提供真实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涉案人员未提供有效原产地证书,仅凭检验检疫证书载明的“原产地:越南”不能证实真实原产地。此外,向某税务局缴纳的税款与海关计核的进出口关税及代征税无关,不应扣除。针对焦点二,法院查明扣押的苹果手机系本案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甲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性质帮助走私菠萝蜜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意见,但不采纳适用缓刑及返还手机的意见。最终判决:甘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黄怀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巨额偷逃税款的指控,黄律师精准切入税率适用这一核心争议,通过调取报关材料、产地申报记录及海关复函等证据,力证案涉货物原产于越南应适用零关税,并指出已缴税款应予扣除的合理主张。同时,黄律师全面梳理甘某甲的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结合其患病及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虽法院最终未采纳缓刑建议,但黄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促使法院对甘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