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怀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黄怀伟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海事海商
黄怀伟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642287110@qq.com 09:00-21:59
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77076413点击查看

2026-10-10

黄怀伟律师代理李某甲贩卖毒品案辩护获轻判

发布者:黄怀伟|时间:2026年10月10日|1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与谢某乙共同出资五千余元购买依托咪酯粉末及空烟弹,制作约30个毒品电子烟弹。随后,二人驾车前往某市与被告人黄某丙会合,商议由黄某丙介绍人员购买,并承诺给予介绍人提成及免费提供毒品吸食。期间,黄某丙介绍未成年人苏某丁认识李某甲与谢某乙。同年11月22日,苏某丁向未成年人肖某戊、李某己等人贩卖毒品电子烟弹。当晚,肖某戊、李某己再次联系购买,并在某市某区某宾馆某号房内吸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从三人处及李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轿车上查获大量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及烟油,合计29.36克。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贩卖毒品罪,且因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建议从重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程序合法性问题。李某甲的辩护人黄怀伟提出,侦查机关立案前搜查扣押违反法律规定;搜查扣押称量见证人为辅警,程序违法;从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轿车上查获的电子烟弹未及时封存,存在被调包可能;称量衡器未归零且未经法定检定;查获的电子烟弹无独立包装且未鉴定含量;超期送检且无鉴定人资质年审材料,指控29.36克证据不足。二是毒品数量认定问题。辩护人主张应按实际购买的8克粉末计算,而非烟油总重。三是主观明知问题。辩护人提出李某甲对购买者苏某丁等人的年龄不知情,不应适用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条款。四是量刑情节问题。辩护人提出李某甲受黄某丙指挥,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等从轻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侦查机关在查处吸毒案件时发现贩毒线索,紧急搜查扣押符合程序规定;称量过程经被告人指认确认,见证人身份合规;送检鉴定在法定延长期限内完成,程序合法。涉案毒品依托咪酯烟油系主要载体,按查获的烟油净重29.36克认定数量准确。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购买者为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谢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对黄怀伟律师提出的程序及数量异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谢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黄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黄怀伟律师作为李某甲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质证与辩护。首先,针对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称量及鉴定程序提出专业质疑,指出立案前搜查、见证人身份、衡器检定及超期送检等程序瑕疵,力求排除非法证据。其次,对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提出独立见解,主张应以实际购买的8克粉末计算,而非烟油总重,展现了深厚的毒品犯罪辩护功底。最后,围绕主观明知、主从犯认定及坦白情节进行全方位辩护,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严谨的专业态度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 全站访问量

    86133

  • 昨日访问量

    7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黄怀伟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