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至2024年间,被告单位某公司(原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某、谢某增等人,委托某公司(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伪报贸易性质,利用某互市贸易区边民免税政策,将国内外货主在境外订购的鲜榴莲等货物清关入境。其中,谢某增负责协助黄某处理公司业务。经统计,某公司、黄某、谢某增走私进口鲜榴莲980余吨,涉嫌偷逃应缴税款624万余元。此外,黄某还与他人合伙走私冻猪肚、冻猪脚等共计76余吨,价值317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某公司、黄某、谢某增、高某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黄某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即边民互市贸易模式下伪报贸易性质的定性问题;二是走私犯罪数额及偷逃税款的计核方式,包括是否适用零关税及扣减已缴增值税;三是谢某增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走私的明知;四是涉案冻货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高某泉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货物入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黄某系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某增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黄某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共同犯罪中,某公司、黄某、谢某增、高某泉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谢某增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高某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谢某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价值】
黄怀伟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谢某增的辩护人。面对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的指控,黄律师精准切入谢某增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重点论证其仅为协助处理业务的从犯。同时,结合谢某增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制定罪轻辩护策略。庭审中,黄律师有效沟通,促成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成功为谢某争取到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