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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怎样写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

作者:谭刚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企业法律顾问怎样写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应当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中“条件”的理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项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该条件是否包括期限、岗位、地点等;若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实际工资,但与前一份合同约定的工资相同,是否属于降低了约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项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该条件应做广义解释,即包括期限、岗位、地点等。若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实际工资,但与前一份合同约定的工资相同,视为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3、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被撤销的处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七、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原工作岗位撤销为由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劳动者拒绝,并以用人单位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如有证据证明原工作岗位确已撤销,且新安排的其他岗位与原岗位在性质、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差别不大的,应视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不同意续订,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应否支持?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虽提出此前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如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但其客观行为上是“拒绝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得以以单位未依法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虽提出此前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如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但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已无“提出解除”的前提条件,劳动者再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应支持。

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上班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上班的,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七、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个月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合同依法延续的,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付双倍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六、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合同关系依法延续,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延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延续的,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3、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继续工作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的,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劳动合同期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满,但因特殊情形延续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能否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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