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过错与责任
一、说明义务(患者同意)
1、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
2、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3、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
4、抢救生命垂危病人,因特殊情形未取得患者家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存在其他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生命垂危病人的抢救义务
1、医务人员抢救生命垂危病人,因特殊情况未取得患者家属同意,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怠于抢救生命垂危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
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等;
2、医疗机构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视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3、医疗机构拒不向法院提交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视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
1、医疗机构保存的患者的隐私,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公开;
2、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调取患者相关病历。
五、医疗过错的认定
1、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
2、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参考因素包括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
六、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几种情形
1、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未取得患者或患者家属书面同意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七、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医疗机构的责任主体
1、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所有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2、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3、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4、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合格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对患者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九、双倍赔偿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伤亡的,可以主张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十、多个被告承担责任时的赔偿标准
存在多个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按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