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
一、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连带保证: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2、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连带保证
二、保证责任的行使方式
(一)、一般保证: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起诉,未经诉讼并强制执行终结,保证人可以抗辩;
(二)、连带保证:主债务到期后,直接向保证人行使权利。
三、保证保证期间
1、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行使权力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应当在6个月内按以下方式行使权利:
(一)、一般保证:对主债务人诉讼或仲裁;
(二)、连带保证:直接对保证人诉讼。
四、诉讼时效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不消失,但债务的主张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保障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不同的保证方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一样:
(一)、一般保证:待主债务执行终结之日起算2年;
(二)、连带保证:保证责任期内,债务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五、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债权债务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3、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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