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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风险

作者:谭刚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6次举报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转让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外部转让,只要该章程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考察对方的出让资格尤为重要。

二、侵害优先购买权可撤销

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违反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转让股权的,因程序瑕疵有可能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未避免转让风险,可以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股东出卖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

1、受让人的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受让人知道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的,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受让股东的追偿权。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原转让股东追偿。

3、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便股权已经转让,但依然不能免除继续出资的义务。

4、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明知的,双方可以就受让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进行另行约定。

四、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

1、“隐名股东”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但为经登记的股东,“名义股东”是指,为履行出资义务,但以出资人的名义登记在公司名册的股东。

2、“隐名股东”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抗辩的无效。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隐名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4、第三人明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受让的,不受法律保护。

5、“隐名股东”欲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变更登记等,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6、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

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

公司及其他登记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其系隐名股东

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五、登记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为了保证买受人顺利的行使股东权利,买受人做好以下工作:

1、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方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

2、预留一部分转让款,督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3、转让前做好尽职调查,及时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行使股东权利打下基础。

六、对外债务承担

受让人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转让前,买受人做好以下工作:

1、应做好尽职调查,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已知债务和潜在风险,诉讼、担保

2、在转让协议中设置保证条款,明确追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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