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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件中如何科学地确定主犯和从犯

发布者:谭刚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3日 19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在代理方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中创造性的使用了统计学原理,科学、定量地区分主犯和从犯,得到了当地司法部分的高度重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方某在案件中是主犯还是从犯。公诉人认为方某是主犯,其主要理由是方某是股东,而且获利较大。但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事实来看,方某在犯罪团伙中是一般参与者,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在认定开设赌场案件中,各犯罪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1、角色2、获利情况,3、参与时长,4、参与的群。(虽然本案作为股东或者拉手,拉了几个人也会作为体现其危害性的因素,但因本案股东所拉进去的赌客都会在获利中体现出来,而且考虑到,笔录中各犯罪嫌疑人对于拉了多少人表述也并不完整,故拉了多少赌客不再单独作为一个评价因素)。

考虑到各危害因素对整个犯罪团伙的作用并于一样,为了准确的评价各危害因素的作用,辩护人根据生活常识的理解赋予其相应的权重指数,角色最为重要,占40%的权重,获利情况占30%的权重,参与时长和参与的群各占15%的权重。下面结合案情对各危害因素进行细致的探讨。

1、角色。本案中,涉及到的角色有群主,股东,拉手,财务,点图,赌客,因赌客没有作为犯罪人员进行处理,故不做评价。

首先讨论一下群主、股东、拉手和财务之间的关系。

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群主本身就是股东,其往往还是发起人,在赌博群中起组织和管理作用,辩护人认为将其定义为大股东较为合适。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姚某和徐某属于大股东。

股东,根据本案的具体特征来看,所谓股东就是那些招揽赌客进入群里进行赌博,并收取一定的分红(张某二通过所拉赌客人人数多少来区别股东和拉手,并不科学,而汪某一则混淆了大股东、和拉手之间的关系,也不能采纳)。

本案中符合这一特征的有,方某、林某一、周某、邓某一、熊某、邓某二、张某一、汪某一、张某二、丁某。

至于点图、和财务的角色都是明确的,都是一般工作人员。他们中包括邓某一,林某二、徐某、吴某、罗某、朱某、汪某二、汪某三、邓某三、黄某。

不同的角色,体现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危害程度来讲,拉手,点图、财务这类一般工作人员的作用较小,一般股东危害性大于一般工作人员,大股东危险性最大,如果要用一个量化的数值来衡量他们之间的危害程度的话,辩护人认为其危害值为分别为1、2、3,即一般工作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危害值为1,占16.7%的比例,一般股东危害值为2,占33.3%的比例,大股东的危害值为3,占50%的比例。

2、获利情况:获利情况应该是体现个犯罪嫌疑人危害程度最直接的因素了,虽然,各犯罪嫌疑人笔录中的数值并不稳定,但要获取他们合理的相对准确的数值并不难。以下是各犯罪嫌疑人具体数值:

(因案情保密,具体细节不便透露,本案所提及的数额,都是虚拟数额。)
姚某:获利在15万以上。徐某:获利至少在15万以上。

方某:7万林某一:大概有7万多周某、3到4万是有的,邓某一:获利在5万以上。熊某、一共拿了1.5万元好处费,邓某二:共获利12000元的样子,张某一:总共15000,汪某一:6000-7000元钱的,

张某二:总共获利至少5200元是有的,丁某:2600-2700块钱左右,反正不会超过3000元,林某二:比14000肯定要多的。徐某、获利2万左右,吴某:工资收入4、5万的样子,罗某:总共工资至少获利10400,朱某:至少拿到18000的工资,汪某二:总共获利32000元,汪某三:工资由3、4000元,邓某三:单做财务这个工作共获利5000元,黄某:总的收入3、4000的样子

辩护人将获利情况分为2万以下一个档次,对应的危害值为1,2-5万为第二个档次对应的危害值为2,5-10万为第三个档次,对应的危害值为3,10-15为第四档次,对应的危害值为4,15万万以上为第五个档次,对应的危害值为5,危害值占比分别为6.7%,13.3%,20%、26.7%、33.3%

3、参与时长,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群里参与的时间长短,是评价其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讲,参与的时间越长,代表其危害性越大。就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各犯罪嫌疑人的参与时间如下:

姚某:参与时长15个月,徐某:共参与时间14个月。方某:截止被抓共4个月。林某:参与时间为15个月。周某:参与时长为一个多月。邓某一:。参与时间为6个月。熊某:参与时长一个月。邓某二、参与时长不到2个月。张某一:参与时长不到2个月。汪某一:参与时间一个多月。张某二:工作了20多天。丁某:不足一个月。吴某:参与时间13个月。林某二:参与时长7个多月。徐某:参与时间9个多月。罗某:参与时间为14个月。朱某:参与时间为个11个月。汪某三:在这个平台上做了一个多月。汪某二:共参与时间14个月。邓某三:参与时间不到一个月。黄某:做了两个月。

综合全案来看,所有犯罪嫌疑人中,最早长达16个月,最晚的则不足一个月。若将5个月作为一个阶段的话,则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参与的时间越长,代表危害性越大,如果用一个量化的数值来衡量他们之间的危害程度的话,辩护人认为参与时长5个月以内的其危害值为1,占16.7%,参与时长5-10个月的,为危害值为2,占33.3%,参与时长为10-15个月的,危害值为3,占50%

3、涉及到的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人参与的群越多,表明其越活跃,其危害性越大。综合全案情况来看,

姚某:共3个群。徐某:共4个群。方某:就一个群,林某一、就一个群邓某一:就一个群,邓某二、就一个群,张某一、就一个群,汪某一:一个群张某二、一个群,丁某:共2个群。吴某、至少3个群林某二:就一个群,徐某、至少2个群,罗某、至少三个群,朱某:至少3个群,汪某二、至少3个群。汪某三、一个群,邓某三、一个群,黄某:一个群

如果用一个量化的数值来衡量他们之间的危害程度的话,辩护人认为参与了4个群的犯罪嫌疑人显然危害程度是最大的,其对应的危害值是4,占40%,参与3个群的,危害值是3,占30%的比例,参与2个群的,危害值是2,占20%的比例,只参与一个群的,危害值最低为1,占10%的比例。

辩护人认为:以上各犯罪嫌疑的危害性可以通过下表进行核算

量刑情节表

A

危害因素

权重

权重分解

B

A1

角色

40%

财务、点图、拉手

16.7%

小股东

33.3%

大股东

50%

B1

A2

获利

30%

2万以下

6.7%

2-5万

13.3%

5-10万

20%

10-15万

26.7%

15万以上

33.3%

B2

A3

参与时长

15%

5月以下

16.7%

5-10月

33.3%

10-15月

50%

B3

A4

参与的群

15%

1个

10%

2个

20%

3个

30%

4个

40%

B4

计算公式

危害值=A1×B1+A2×B2+A3×B3+A4×B4

备注

计算各犯罪嫌疑人危害值,然后比大小,数值较大的为主犯,其他为从犯

将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数值带入以上表格中得出,

姚某0.2+0.0999+0.075+0.045=0.4199

徐某0.2+0.0999+0.075+0.06=0.4349

方某0.1332+0.06+0.02505+0.015=0.23325

林某一、0.1332+0.06+0.075+0.03=0.2982

周某、0.1332+0.0399+0.02505+0.015=0.21315

邓某一:0.1332+0.06+0.04995+0.045=0.28815

熊某、0.1332+0.0201+0.02505+0.015=0.19335

邓某二、0.1332+0.0201+0.02505+0.015=0.19335

张某一、0.1332+0.0201+0.02505+0.015=0.19331

汪某一0.1332+0.0201+0.2505+0.015=0.19335

张某二、0.1332+0.0201+0.2505+0.015=0.19335

丁某、0.1332+0.0201+0.02505+0.03=0.20926

林某二、0.0668+0.0201+0.04995+0.015=0.15185

徐某0.0668+0.0399+0.04995+0.03=0.18665

罗某、0.0668+0.0201+0.075+0.03=0.1919

吴某、0.0668+0.0201+0.075+0.045=0.2069

朱某、0.0668+0.0201+0.075+0.045=0.2069

汪某二、0.0668+0.0399+0.075+0.045=0.2267

汪某三、0.0668+0.0201+0.02505+0.015=0.12695

邓某三、0.0668+0.0201+0.02505+0.015=0.12695

黄某、0.0668+0.0201+0.02505+0.015=0.12695

数值排序:徐某0.4349、姚某0.4199、林某一、0.2982、

邓某一0.28815、方某0.23325、汪某二0.2267、周某0.21315

丁某0.20926、朱某、02069、吴某0.2069、熊某0.19335

邓某二0.19335、汪某一0.19335、张某二0.19335、张某一0.19331、

罗某0.1919、徐某0.18665、林某二0.15185、汪某三0.12695

邓某三0.12695、黄某0.12695

根据以上数据辩护人认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姚某和徐某是当之无愧的大股东,作为一般股东,方某的危害性在林某一和邓某一之后。汪某二、吴某虽为财务,但因其参与时间长,参与的群较多,其危害性大于参与较后的股东。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其所起的作用大小,并不仅仅取决于其在赌场中的角色,还跟他参与的时间,获利情况,活跃度等因素紧密相关,作为司法工作者,只有在全面掌握全案基本事实,在科学掌握各要素的参与度的情况下,才能得出公证的结论

2、方某的危害程度在林某一、邓某一之后,而且仅占第一名徐某的53.36%,故辩护人认为方某的量刑幅度不应高于徐某的53.36%。

综上所述,方某在案件中属于一般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希望贵院在参照上述意见的情况下,组织方某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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