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刚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657476670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相约去宾馆开房,事后告男方强奸,看律师接手后如何辩护?

发布者:谭刚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3日 13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在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前、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既没有使用暴力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身体强制,也没有使用威胁、恐吓等精神手段强制受害人,被告不构成强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来看,律师提出以下分析:
(一)、案发前,被告拿了受害人的手机,并在不堪忍受受害人朋友多次电话骚扰的情况下,将手机摔坏。受害人向被告索要手机,被告跟受害人说,陪我睡一晚,我明天就给你赔一部手机。虽然,被告对赔偿受害人手机的这个事实提出了条件,但对受害人来说,意志是是自由的,其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不接受,她有很多合法途径可以向被告索赔手机。因此,这个环节,被告没有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受害人制造精神强制。

(二)、案发中,被告也没有使用暴力等身体强制。被告和被害人进入宾馆房间后,双方先是聊了会儿天,然后,受害人躺在床上,随后,犯罪嫌人也躺在受害人的床上。被告先是抱着受害人睡了二十多分钟的觉,受害人没有反抗也没有拒绝,随后,被告试图脱掉受害人的衣服、裤子。这个过程中,受害人一开始并未拒绝,待其衣服即将完全脱去之时,受害人虽有有拉着衣服角的行为,根据当时的情景可以理解为女人首次将自己的身体全部暴露在男人面前的的羞涩。这是任何一个女人在第一次与男人发生性行为都会有的下意识的行为,即便是在恋爱过程中,甚至是在老夫老妻面前,女人都禁不住有类似行为。所以,在发生行为过程中,受害人没有反抗,没有拒绝,被告也没有使用暴力。

二、辩护认为,受害人与被告之间发生性行为是明知的,也是自愿的。

(一)、受害人作为成熟个人,具有性侵害风险识别能力和防御能力,同时也享有性自由处分的权利。

受害人是一个有完全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个体,对性权利具备一定识别能力和风险意识。当她同意陪被告睡一觉买手机,孤男寡女去宾馆开房,并在同一张床上睡觉时,结合社会经验,受害人就可以非常明确的认识到她与被告之间会发生什么。当然,其作为一个女人,有权利对性自由进行处分,享受性愉悦。同时,女人作为一个有完全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成熟个体,其在行使性自由,享受性愉悦的时候,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受害人愿不愿意应以当时的情景来判断,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判定,而不是时候以理性的第三人的角度去判定。

我们在判断受害人当时意志是否自由,是否自愿的时候,要根据受害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而不是事后。虽然,当时的决定有可能很冲动,很荒唐,甚至很不能理解。这是人类面对异性尚不能自主控制的共性决定的。正所谓,嘴上说不要,但身体却很诚实。但荒唐也好,错误也好,只要其当时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真实的,就不能事后,以一个理性的第三人在充分考虑了利益因素、舆论因素、感情因素之后再去做决定。而事实上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即便社会上那些男男女女就为夫妻,从其后来生活的质量来看,女人当时、第一次所作出的决定都是不全面的。愿不愿意和应不应该、划不划算、合不合情理应该区别开来。

(三)受害人不同意应当通过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

在判定受害人是否同意的问题时,应该考虑到涉及两性这个话题中国传统文化上的含蓄,女人更是基于性羞耻心,在性需求方面表达的更为隐讳。如果同意,一般采用的是默认的方式,而如果不同意,则可以明确的表示出来。我们可以结合以下事实来判定,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当时是同意的:

1、协商,2、进入宾馆,3、躺在床上抱在一起睡觉4、第一次发生性行为。5、第二次发生性行为,6,发生行为后。

1、协商,因被告摔坏了受害人的手机,被告提出让受害人先赔犯罪嫌人睡一晚,明天再赔受害人一部手机。关于这个条件,受害人可以默认接受,也可以明确拒绝。受害人此时的意志是自由的,如果受害人不和被告睡觉,也可以通过很多其他合法行为去主张权利。况且,当时是在公开场合,如果受害人决定不妥,或者不同意,可以向任何第三人求助,但是她没有这么做,而是选择了默认接受。

2、上宾馆。被告和受害人达成条件之后,犯罪嫌人跟宾馆前台交涉,落实开房事宜。此时,受害人如果不同意,其可以跟宾馆前台求救。但其没有,反而比犯罪嫌人先进入宾馆房间,说明受害人对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的态度是非常积极的。

3、躺在床上抱在一起睡觉。犯罪嫌人和受害人进入宾馆后,两人先是聊了会儿天,缓解一下尴尬气氛。随后,受害人躺在床上休息,然后,被告和受害人躺着同一张床上睡觉。根据被告陈述,其是抱着受害人一起睡的,睡了十来分钟到二十分钟。这个期间受害人是没有反抗也没有拒绝的。对于接下来要发生的事情,我想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会预料到后面会发生什么了。

4、第一次发生行为。被告和受害人抱在一起睡了二十分钟左右,被告开始脱受害人衣服、裤子,受害人只是在衣服将要脱完的时候拉住衣角,而没有其他反抗行为或者拒绝的意思。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其可以明确表达出来,可以反抗、可以呼叫,毕竟,此时二人均在宾馆,如果其反抗或者呼叫,就会惊扰到隔壁的旅客或者宾馆工作人员。但她没有,根据被告陈述,受害人还很配合。

5、第二次发生性行为。根据被告陈述,其与受害人发生第一次性行为之后,躺在床上休息了一会儿。这个时候,被告精疲力竭。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其可以挣脱被告起身逃走。但是受害人并没有,而是和被告继续躺在同一张床上休息。等被告身体恢复过来,随即又与受害人发生了第二次性行为。

6、发生性行为后。发生第二次性行为后,被告睡去,直到第二天才醒来。醒来后发现受害人已不再,便自行离开。受害人当天离开宾馆后,并没有报警。说明其并不觉得被告和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并不是强奸。而后,又由受害人闺蜜陪同报案,不排除受害人事后觉得经济利益上不合算,或者是为了挽回自身名节摔锅给被告。

三、在判定本案被告罪与非罪的时候,应注意本案具有公开性,非强制性,受害人意志不稳定性的特征。

1、公开性。本案中,双方谈买手机的条件是在公共场合谈的,双方发生性行为的场所是宾馆,宾馆作为商业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受害人只要不同意,可以随时反抗,随时求救,但是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既没有反抗,也没有呼叫。

2、非强制性。无论是被告跟受害人谈赔手机的条件还是在发生性行为过程中,被告既没有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也没有对受害人使用暴力进行身体强制,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精神上和身体上都是自由的。

3、受害人意志不稳定性。受害人在谈赔偿手机条件时,进入宾馆及发生性行为过程中,不仅没有提出过明确的反对,还积极配合被告实施相关行为,说明受害人在案发前及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是自愿的,但后来考虑到经济利益没有实现,传出去不好听等因素,否认了当时的当时行为的自愿性。但是我们办案人员应当保持一定的警惕性,要客观、科学地结合当时的环境,年龄,行为方式等具体案件事实去综合判断,而不应该轻易地成为受害人为实现不正当目的的手段。

谭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8657476670
  •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8.1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654分 (优于91.7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4篇 (优于97.3%的律师)

版权所有:谭刚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3972 昨日访问量: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