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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C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姜维东|时间:2020年06月19日|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C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住吉林市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A,被上诉人A,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元,退还上诉人A,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卫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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