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维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辽宁

姜维东律师

  • 服务地区:吉林-吉林市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1:59

  • 执业律所: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009154166点击查看

A、B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维东|时间:2020年06月19日|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4刑初C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汉族,系被害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A1,男,汉族,系被害人之兄,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曾用名B),男,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被告人A,男,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A1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人A,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于2016年1月14日21时许,与A、被害人B2四人,酒后在A家中玩扑克“填大坑”,在玩扑克过程中,A与B2发生争吵,后A、B二人对C2进行殴打,2016年1月16日7时许,A2被发现死于B家中,经磐石市XX鉴定:死者A2系因钝物致伤头面部,左颞部硬膜下出血,左颞顶部脑挫裂伤,XX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因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诉称,被告人A、B共同对被害人C2实施伤害,致A2死亡后果,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90551.24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A辩称:1.被害人B2的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表示自己无能力赔偿,
被告人A辩称:1.被害人B2的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表示自己无能力赔偿,
辩护人A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矛盾升级具有重大过错,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21时许,在A家中,被告人A、B与被害人C2等人酒后在玩扑克过程中发生口角,随后A、B一起对C2进行殴打,后被他人拉开,同年1月16日7时许,A2被发现死于B家中,经他人报案后,A、B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磐石市XX鉴定,A2系因钝物致伤头面部,左颞部硬膜下出血,左颞顶部脑挫裂伤,XX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死亡,
另查明,死者A2,男,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系城镇居民,殁年46岁,生前育有一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提起、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A2于2016年1月16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A、B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户籍信息、户口簿复印件,载明被告人A、B的自然身份情况,另载明被害人A2,男,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系城镇居民,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A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4.证明,证实被告人A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5.证人A证言,证实其是A2的女儿,A2、B、C、D酒后在玩扑克的过程中发生口角,其看见A与B2相互厮打,A在中间拉仗,A用拳头打B2,还扇了A2几嘴巴,后A与B2撕扯中将B2推倒,致使A2头部磕到南面窗户的墙面上,其前去拉仗,双方停手,之后看见A2右脸部破皮出血,A小手指亦出血,随后三人说是出去买烟,等他们回来,其发现A2右眼睛红肿,鼻子出血,A2睡前表示B、C对他进行殴打,第二天,A2一直在西屋睡觉,同年1月16日,发现A2死在B家中,
6.证人A证言,证实其是A的妻子,2016年1月14日,在磐石市XXA家中,A2、B、C、D酒后在玩扑克的过程中发生口角,其喊上厕所的A回来拉仗,其看见A2在西屋要去拿东西并骂着脏话,因怕吓着孩子,其抱着孩子回到东屋,不一会他们都从西屋出来,其看见A手指出血,随后A2、B、C说是出去买烟,等他们回来发现A2左侧脸部有伤,A2表示掉沟里摔的,第二天,A2一直在西屋睡觉,同年1月16日,发现A2死亡,
7.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1月14日,其和A2、B、C酒后在B家西屋玩扑克,玩扑克过程中,A2和B争吵起来,A出去后拿了个啤酒瓶,其将啤酒瓶抢下,A去厕所回来后与B2再次发生争吵,动手打了A2两个嘴巴子,之后双方发生厮打,其在中间拉仗,双方停手并谈论此事,随后其上厕所,回来后看见没事了就回家了,2016年1月16日,其听说A2死亡,
8.证人A1证言,证实其是A的女儿,2016年1月14日,A、B2、C、D酒后在其家中西屋玩扑克,其在东屋玩手机,后听见西屋争吵起来,不一会看见A来到东屋,用纸擦手指上的血,之后A回家了,他们三人在客厅聊天,随后他们说出去买烟就都走了,过了挺长时间,他们回来后其听见A2说自己眼睛疼、头疼,A说他掉沟里了,之后就都各自回屋睡觉,2016年1月16日早上,听说A2死了,后来警察就来了,
9.证人A2证言,证实其A的父亲,A2和他女儿在B家借住,2016年1月15日,其曾到A家吃饭,期间看见A2在西屋炕上躺着,后吃完饭就回家了,2016年1月16日,A发现B2死亡,其报的案,
10.证人A证言,证实其是磐石市XX的村民,2016年1月14日晚,有个不认识的男人曾到过其家中买烟,买完烟就走了,
11.被告人A供述,证实其与A系战友关系,2016年1月14日,其和A、B2、C酒后在A家西屋玩扑克,在玩扑克过程中,其与A2发生口角,随后其来到客厅,此时A上厕所回来后,与A2再次争吵起来,其在客厅听见打嘴巴的声音,到西屋后看见A和B2厮打在一起,其上去帮A打B2,并用拳头殴打A2的头部和胸部,之后被他人拉开,随后其到客厅拿了一个啤酒瓶子,被上厕所回来的A拦下,之后A进西屋去拉仗,不一会他们都从西屋出来了,随后其出去买烟回来时看见A2掉沟里了,就与A将B2拽出,回到A家后就各自回屋睡觉了,2016年1月16日早上,其听A说B2死亡,之后A2报案了,
12.被告人A供述,证实2016年1月14日,其和A、B2、C酒后在其家中西屋玩扑克,其上厕所回来时看见A和B2在争吵,其将他们分开并打了A2两个嘴巴子,之后A又上来打B2头面部几拳,然后他们就厮打在一起,其把他们再次分开,又打了A2一个嘴巴子并将其推倒,是否磕到墙上不清楚,之后被他人拉开,A说出去买烟就先走了,其和A2去找他,因A2掉沟里了,后来其与A将B2拽出,回到其家中后就各自回屋睡觉了,2016年1月16日早上,其发现A2死亡,
1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A2系因钝物致伤头面部,左颞部硬膜下出血,左颞顶部脑挫裂伤,XX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死亡,
14.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案发现场客厅沙发东侧把手红色斑迹检材的STR分型与被告人A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一致;尸体脚下纸盒内卫生纸上红色斑迹、尸体头部南侧火炕上棕色斑迹检材的STR分型与被害人孙某2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一致,
1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其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自然情况,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A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A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但A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自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B2对矛盾升级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A、B和被害人C2酒后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可见双方均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并未当庭提供被害人B2具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故不宜认定被害人A2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A、B提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A、B共同殴打C2并致其死亡的事实,虽然二被告人辩解称A2的死亡结果是掉入水沟造成,与殴打无直接关系,但是二被告人均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故二被告人提出无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问题,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提出的丧葬费,根据法律赔偿标准,支持25799元;其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具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关于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及责任划分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人A、B共同对被害人C2实施殴打致其死亡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A、B的责任比例难以确定,故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人A承担50%责任计12899.5元;被告人B承担50%责任计1289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A、B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B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A具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提出的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
三、被告人A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丧葬费人民币25799元的50%,计人民币12899.5元,该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四、被告人A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丧葬费人民币25799元的50%,计人民币12899.5元,该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五、被告人A、B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C丧葬费人民币25799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其他的诉讼请求,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未青龙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 全站访问量

    69582

  • 昨日访问量

    2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姜维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