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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胜诉案例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党胜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9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1X行初XX

原告:李某某,女,19XX1X1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N市XXXXX社区居委会XX号。

委托代理人:田党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N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XN市X城中山X1号。

被告:MZ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MZXX中路市政府大楼。

第三人:黄HY,女,汉族,住址:广东省XN市FX街道办事处XL村FY墩XX号。

第三人:黄WH,男,汉族,住址:广东省XN市FX街道办事处XL村FY墩XX号。

以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田党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XN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N市政府”)、MZ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MZ市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党胜,被告XN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告MZ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黄WH及第三人黄HY、黄WH的委托代理人田党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起诉称,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的房屋座落于XN市FX街道办事处XL村FY墩,房屋结构为框架和砖木2020年4月X日,被告XN市政府作出X政征决〔2020)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XN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向被告MZ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MZ市政府于2020年7月7日作出M府行复〔2020)4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仅确认涉案《补偿决定书》违法。原告认为涉案《补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理由如下:一、被告XN市政府对涉案房屋及其剩余用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根据XN市南部新城FX街道XL村(XX项目剩余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其剩余用地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根据粤国土资(建)字〔2015)40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N市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XN市2014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粤国土资(建)字〔2016)21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N市2015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XN市2015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涉案房屋及其剩余用地不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批复文件的征收范围内。征地红线是国土部门批复的用地边界,对房屋土地的征收应在红线图划定的范围内进行。被告XN市政府超出批复确定的范围征收涉案房屋及剩余用地属于少批多征的违法征收行为。二、被告XN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1.被告XN市政府没有履行征收房屋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被告XN市政府在未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3.被告XN市政府评估程序违法。未将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予以公布。征收实施单位未与原告等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未对涉案房屋土地的权属及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进行公布、未告知原告对评估结果有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损害原告的知情权、评估异议复核权及要求重新评估的权利。三、涉案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涉案土地及房屋属于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征收,被告XN市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四、被告MZ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XN市政府作出的X政征决〔2020)X号《XN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撤销被告M市政府作出的M府行复(2020)4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补偿决定书》,证明原告从《补偿决定书》中获知被告XN市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补偿决定违法。2.《复议决定书》、EMS快递单及邮件查询信息,证明被告MZ市政府于2020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复议决定书》。3.XN市南部新城FX街道XL村(XX项目剩余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证明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其剩余用地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4.粤国土资(建)字〔2015)40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N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XN市2014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粤国土资(建)字〔2016)21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N市2015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XN市2015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证明涉案房屋及其剩余用地不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批复文件的征收范围内。

被告XN市政府答辩称,一、《补偿决定书》的作出依法合规、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2019年2月27日,我府下发X市府〔2019)2号《关于印发XN市南部新城FX街道XL村(XX项目剩余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日作出X市府(2019)X号《关于征收XN市南部新城FX街道XL村(XX项目剩余地块)房屋决定的公告》,对XN市南部新城FX街道XL村(XX项目剩余地块)房屋依法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原告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2月28日,FX街道办事处以《测量评估催告通知书》告知原告配合测量等相关事宜,并于2020年X月10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保全证据。F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X月17日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并以《告知书》告知其不服评估结果的救济事项,于2020年X月2X日以《签约催告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原告及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事项。在无法与原告达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情况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答辩人于2020年4月X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书》。二、《补偿决定书》对原告的补偿依法合规,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书》对原告的补偿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等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原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依法合规,程序合法正当,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MZ市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2020年5月8日,原告李某某不服XN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向答辩人申请行政复议。答辩人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被申请人XN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经过审理,依法于2020年7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和告知救济途径。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答辩人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二、答辩人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答辩人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查明:1.XN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告知评估的救济途径。XN市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在向原告送达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告知原告向其提出陈述和申辩,而非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属告知救济途径错误,未能充分保障原告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2)未依法告知并听取意见。XN市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征收房屋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3)未依法公布调查结果。XN市政府在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属、面积等内容进行调查后,未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补偿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收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作。2.在复议期间,XN市政府房屋征收实施部门F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24日组织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同时,为了推进XN市XX项目建设,XN市政府已经在涉案土地上进行了工程施工。答辩人撤销涉案《补偿决定书》并责令XN市政府重作不再具有实质意义。故应确认XN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违法。答辩人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及其剩余用地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XN市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涉案房屋及剩余地块在X市府〔2019)X号《关于征收XN市南部新城FX街道XL村(XX项目剩余地块)房屋决定的公告》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红线范围内。原告认为,XN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仅确认《补偿决定书》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此,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依法对《补偿决定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书》,已经确认该《补偿决定书》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答辩人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不具有实质意义。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第三人黄HY、黄WH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表示同意原告意见。

第三人黄HY、黄WH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XN市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我方认为征收不合法,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告知书与本案无关联,关于确认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及评估机构选定表的三性均不予认可,选定表中有五张选定表并非权属人签名,且无权属人授权他人代为行使选择评估机构。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XN市政府未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该公告只能显示被告XN市政府做了公告,并不能显示该公告已经实际张贴在被征收地,按照征收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公告应张贴在被征收地才符合法定的张贴形式,同时,还要对张贴公告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保全,此网上公告不能代替在被征收地张贴公告。对证据3听证会记录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被告的目的不予认可,该征收安置方案未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证据4公证书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房屋登记表、丈量登记表上没有产权人的签名,对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是FX街道办单方制作的。对证据5三性均不予认可。被告征收实施单位FX街道办未与原告等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而是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确定的;征收实施单位FX街道办未对涉案房屋土地的权属及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进行公布;FX街道办未告知原告对评估结果有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评估异议复核权及要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因此,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对证据6三性不予认可,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涉案房屋及剩余用地不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批复文件的征收范围内;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且被告是以不合法的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所以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不足,征收补偿报告对房屋鉴定评估的价格明显偏低,按照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大约是000元/平方米,而实际征收补偿决定中计算的房屋单价只有1XXX/平方米,补偿决定的金额明显偏低。

被告MZ市政府对被告XN市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无异议。

第三人黄HY、黄WH对被告XN市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与原告的质证意见一致。

原告李某某对被告MZ市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证据1-3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与对被告XN市政府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5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据6中的复议申请书、申辩书及征地批复的三性予以认可,对其余材料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XN市政府在复议期间实施强拆行为显然是属于违法的,被告XN市政府只是找了个借口,将涉案房屋强拆,据原告了解,在原告房屋周围还有四五栋房屋未拆除,并不是只有原告家房屋未拆除。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我方认为被告MZ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我方认为被告XN市政府没有查清涉案房屋是否在省国土厅批准的征地批复文件范围内。对证据9由法院按照案情依法适用。对证据10真实性认可,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对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而且被申请人参加协调会的参与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FX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不属于XN市政府的工作人员。

被告XN市政府对被告MZ市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无异议。

第三人黄HY、黄WH对被告MZ市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与原告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XN市政府对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证据1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具体由合议庭审查。对证据2三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据3、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这组证据恰恰证明原告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原告的房屋所在地块在图斑上属于国有土地,所以征地批文中的红线图不可能包含原告的房屋,所以不存在征地的问题,只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问题。

被告MZ市政府对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同意被告XN市政府的质证意见。补充如下:复议期间XN市政府提交了彩色征收范围红线图,可以证明原告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

第三人黄HY、黄WH对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无异议。

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涉案被征收房屋坐落于XN市FX街道办XL村FY墩,房屋结构为框架和砖木,房屋用途为住宅。2019年2月27日,被告XN市政府在该府网站发布X市府(2019)X号《关于征收XX市南部新城FX街道XL村(XX项目剩余地块)房屋决定的公告》,原告涉案房屋在上述公告征收范围内。2019年2月27日,XN市政府发布X市府〔2019)2号《关于印发XN市南部新城FX街道XL村(XX项目剩余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2017年9月8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市政府F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FX街道办”)公告经被征收人票选确定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此次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2020年2月28日FX街道办通知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定于2020年X月X日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公证测量评估,要求其协助配合。2020年X月X日FX街道办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测量、记录和拍照,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未到测绘现场。XN市公证处公证员对现场测绘情况包括测绘数据、拍照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X月6日,FX街道办向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送达了《预评估报告》和《告知书》。2020年X月17日FX街道办向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送达了《告知书》和国众联评字(2020)第M-100XX号《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告知其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于10日内向FX街道办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未向FX街道办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2020年X月2X日,XX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向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发出《签约催告通知书》,通知原告李某某、第三人黄HY、黄WH于2020年X月26日前到XN市FX街道办事处进行签约。因未达成补偿协议,XN市政府于2020年4月X日作出X政征决〔2020)X号《补偿决定书》。原告李某某不服该决定书,于2020年5月8日向MZ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涉案被征收房屋于2020年6月2X日被拆除。MZ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0年7月7日作出M府行复(2020)4X号《复议决定书》,认为XN市政府征收涉案房屋土地的程序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作,但在复议期间,XN市政府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已强行拆除了涉案房屋,复议机关撤销涉案《补偿决定书》并责令XN市政府重作不再具有实质意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认XN市政府作出的X政征决〔2020)X号《补偿决定书》违法。2020年7月2X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XN市政府作出的X政征决〔2020)X号《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撤销被告MZ市政府作出的M府行复〔2020)4X号《复议决定书》。X.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争议焦点问题:一是被告XN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1.关于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问题。被告XN市政府主张原告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原告主张其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将影响征收补偿标准及征收程序,至目前证据证明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是国有土地,被告XN市政府征收涉案房屋事实不清。2.关于被告XN市政府征收涉案房屋的程序问题。被告XN市政府主张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被告XN市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征收房屋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告XN市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告XN市政府在对原告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后,未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原告公布。被告XN市政府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向原告送达房地产评估报告时,告知原告向FX街道办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而非告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属告知救济途径错误,未能充分保障原告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征收原告涉案房屋的程序违法,且上述程序违法会影响原告的实体权益。综上,被告XN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二是被告MZ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MZ市政府经复议决定确认XN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违法但不重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涉案《复议决定书》。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N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X日作出的X政征决〔2020)X号《XN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由XN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告李某某的房屋补偿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撤销被告MZ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M府行复〔2020)4X号《MZ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N市人民政府、MZ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总结:李某某与广东省XN人民政府、MZ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案,梅州中级法院判决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审判长XA

审判员L

审判员CY

2020年10月15日

书记员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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