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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

发布者:党胜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16)粤0607民初8X号

原告佛山市FRS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LB园。

委托代理田党胜,广东GL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x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罗溪镇东风桥。

法定代表人金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FRS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金x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被依法裁定驳回。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2016年6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常压热水器及配套设施,并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及运费2250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底将常压热水器运抵原告厂内,随后安排人员安装。入场安装时,原告与被告的设备安装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担安全责任。2015年12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在调试时,节能设备发生爆裂,其中热水喷出致金钟、方桂清、李高委烫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出于人道主义立即将三名伤者送往医院并垫付医药费、住院押金及配镜费。经调查,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2015年11月26日,原告为被告垫付运费6900元。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调试设备时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设备毁损,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故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及运费2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的运费6900元、医药费3709.9元、住院押金111000元、配镜费92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5年7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两套常压热水器,该两套设备已于2015年9月安装调试完毕。2015年10月,原告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向被告购买另外一套设备(其独立于之前的设备),该设备在安装时发生事故,但并不影响之前设备的使用,故原告请求退还之前的货款及运费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原告主张垫付的医疗费用与本案买卖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蒸压釜余汽回收系统节能环保技改项目产品购销合同》及《合同附件》,向被告购买两套常压节能热水器及配套设备,总价款为3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随机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资料保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由被告承担运输责任及运输费用,被告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一年为质保期;提货前原告完成付款60%,安装调试结束后再付款20%,剩余20%的货款留作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告付款105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再次付款120000元。2015年9月1日,被告将两台节能热水器及配套设备发货送往原告处。2015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由被告负责节能热水器的安装调试,并负责施工安全。

2015年11月26日,由驾驶员吕加安驾驶苏B×××**号汽车,再次向原告提供节能热水器一台,本次运输费用为6900元,由原告代被告向吕加安直接支付。

2015年12月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金钟及员工方桂清、李高委在原告厂区对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时,后来运送的第三台热水器发生爆裂,其中的热水将被告上述人员烫伤。伤者当即被送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救治,自2015年12月5日至12月7日,原告先后共计垫付各项医疗费用115629.9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现场勘验,涉案的三台节能热水器及配套水箱等设备均被拆除并露天放置在原告厂区内,爆裂的设备也一直没有被维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原告已付的货款应否退回;二是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否由被告支付。

对于第一个问题。

被告认为发生事故的设备是后来单独运送的一台热水器,它独立于之前买卖的两台节能热水器,即使该热水器发生爆裂,并不影响之前合同的有效及履行;原告已经支付的225000元货款是对之前两台热水器及配套设备的付款,故不应退款。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意见不能认同,因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随机提供产品资料并负责安装调试。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始终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实2015年7月份缔约购买的两台热水器已经完成安装调试。直至第三台设备在安装时发生事故,被告均未对前两台热水器完成调试交付,本院无法认定第三台节能热水器买卖的独立性。其次,2015年11月份运抵的热水器并非独立安装和使用,而是与之前的设备安装在一起并且利用之前配套的水箱等设备,才能发挥功用。所以,即使第三台热水器的买卖交易相对独立,但该协议的履行并不独立,三台热水器及其配套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等等应当协同进行。最后,在第三台热水器发生爆裂事故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安排维修安装,也没有与原告协商更换。至今,合同已经难以继续履行,且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原告已经支付的货款应予退还。综上,被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理据不足,也与实际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涉案合同解除,被告可以在本判决生效后及时取回相关设备。

原告请求被告退款未果而酿成本次诉讼,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合法有据。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合理,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代被告支付运费6900元,该费用依约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亦应当返还。

对于第二个问题。

在涉案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金钟、方桂清、李高委等人在原告厂区意外受伤,原告及时救助并垫付医疗费用115629.9元。上述费用最终应当返还原告,当无异议,问题是应当如何确定返还费用的责任主体。首先,原告在为伤者垫付救治费用时,缺乏与伤者之间设立借款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与伤者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本院对此观点不予认可。其次,虽然原告与伤者之间没有明确磋商,不存在约定的法律义务,但原告垫付的费用是直接抢救治疗伤者的医疗费用,伤者在场并知情;而且该费用的支出是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意外发生时正在履行合同的事实。所以,也不能认为原告与伤者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不能要求伤者作为受益人向原告支付垫付费用。最后,三位伤者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意外发生时正出差在外履行职务。由于事故发生地不在被告公司,而在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原告公司内,且原告基于合同关系向被告的员工垫付医疗费用。该费用的产生虽在合同双方的意料之外,但在原告垫付相关费用之后,即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为基于合同主要义务而衍生出来的的附随义务,应当在本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综上,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垫付的涉案医疗费用,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金x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FRS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常州金x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FRS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运费6900元、医疗费用115629.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256元,财产保全费2258元,共计5514元,由被告常州金x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YF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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