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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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有力辩护得到从轻判五年

发布者:蔡文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28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

2003年3月上旬,高某、郑某在某鞋厂宿舍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老乡张某等人发生吵架。同月16日凌晨,被告人车某伙同高某、郑某等三人共同预谋报复,并携带菜刀、酒瓶窜到被害人许某住处,砸、砍致被害人许某急性心功能衰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三人随即乘坐由车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高某于当年3月2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被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本案被告人车某、郑某则于2011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办案经过:

被告人车某的亲属慕名找到蔡文明律师,并委托蔡文明律师作为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蔡文明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车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车某系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车某是临时起意,而且系初犯;

4、被告人车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5、被告人车某及其亲属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

………………

办案结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被告人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蔡文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大部分采纳,并使被告人车某得以从轻判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

2003年3月上旬,高某、郑某在某鞋厂宿舍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老乡张某等人发生吵架。同月16日凌晨,被告人车某伙同高某、郑某等三人共同预谋报复,并携带菜刀、酒瓶窜到被害人许某住处,砸、砍致被害人许某急性心功能衰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三人随即乘坐由车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高某于当年3月2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被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本案被告人车某、郑某则于2011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办案经过:

被告人车某的亲属慕名找到蔡文明律师,并委托蔡文明律师作为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蔡文明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车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车某系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车某是临时起意,而且系初犯;

4、被告人车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5、被告人车某及其亲属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

………………

办案结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被告人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蔡文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大部分采纳,并使被告人车某得以从轻判处。 

蔡文明律师,福建泉州人,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现任泉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首席主任律师。曾在福建师范大学、湖南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
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1350520********08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