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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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

作者:曹倩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68次举报


崆峒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诉中交

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张某健康权

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平凉市崆峒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曹倩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 健康权纠纷

二、案例正文

马某诉中交工程局有限公司某健康权纠纷

(一)案情简介

平凉市崆峒区大寨乡彭大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由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同时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张某承建。2017年10月29日上午5时左右,原告因帮助其他村村民收玉米途径彭大高速施工便道时,由于二被告承包修建的彭大高速公路工程未设置防护设施,使原告掉入被告施工的基坑内,后原告被亲属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救治。在医院住院治疗89天,原告被诊断结论为“1、腰1、2椎体骨折脱位并截瘫2、腰椎体1、2双侧横突及腰椎体3右侧横突骨折3、腰椎体1棘突骨折;4、骨盆所示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出院后原告马某至今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计约14万元。2018年3月14日原告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用壹万伍仟壹佰叁拾捌元。2018年627日,马某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张某诉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12887.92元误工费20210.36元护理费24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60元营养费3560元残疾赔偿金48456.6元鉴定费3400元后续治疗费1513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498.01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器具费280元合计266770.89元,扣除张某已支付148567.92元,二被告还需赔偿原告118132.97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张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112887.92元、误工费20210.36元、护理费26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60元、营养费1780元、残疾赔偿金48456.60元、鉴定费3400 、后续治疗费17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498.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器具费880元,合计267890.89元的90%即241101.80元(减去张某已支付的150067.92元,实际再支付91033.88元)。

(二)案情分析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如果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因此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马某因被告地面施工时未设置防护设施而受伤,此情形正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施工人,对修路造成的基坑应当具有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提醒的注意义务,但张某并未设置防护措施也未设置安全标识显然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马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致使马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马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被告张某施工,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即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确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且需要对原告马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明确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原告方据此主张以上赔偿项目并在充足证据的支撑下得到法院的支持,对原告马某遭受的损害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补偿,充分显示了法律维护公平体现正义的价值。

三、案件点评

我国法学界一般对健康权的界定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而目前法律实务界多认为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因此不仅法律规定中有对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精神抚慰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在我国相关领域立法越来越完备的形势下,健康权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主要表现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司法实践中,一旦公民的健康权遭到类似本案的侵害而得不到相应补偿,受害公民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彰显法律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

 


曹倩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现为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部部长,除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8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