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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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案例分析

作者:曹倩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270次举报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办理方式】刑事诉讼辩护(法律援助案件)

【被告人】马XX、李XX、马X莲等

【编写人】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 曹倩

【检索主题词】故意杀人罪 发回重审 限制减刑 从犯  

.案例正文

马X莲等故意杀人罪

【关键词】马X莲故意杀人罪、发回重审、从犯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马XX与李XX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其夫发现后,夫妻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16年5月,被告人马XX产生杀害丈夫的念头,并将这一想法告诉了被告人马X莲和李XX,要求二人帮忙。2016年5月25日,马XX先后找马X莲、李XX商议,决定当晚实施杀害行为。当晚7时许,按照事先预谋,李XX与马X莲以马X莲归还欠被害人借款为名,携带酒、菜来到被害人所在的马家庄廉租楼2号楼5单元203室内,与被害人喝酒,待被害人醉酒熟睡后,马XX先用塑料袋、枕头捂压被害人鼻面部,李XX按压马胳膊,马X莲按压其双腿。正在被害人起身挣扎反抗时,李XX又换用右胳膊扼压其颈部,左手压住其口鼻,马XX改压其胳膊,直至被害人不能动弹。后马XX恐其丈夫不死,又用塑料袋、枕头捂住其口鼻,直到确认其丈夫已死亡。马X莲、李XX先后离开现场。随后,马XX叫来被害人亲属,谎称被害人饮酒后突发死亡,其亲属遂帮忙处理了后事。2016年6月2日被害人亲属怀疑被害人系他杀而报案。

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被害人生前在醉酒状态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阶段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以马XX、李XX、马X莲等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平凉市崆峒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

被告人马XX、李XX、马X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彩铃与李XX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马X莲是从犯,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马XX限制减刑;

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X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审阶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都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甘08刑初15号民事判决,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甘刑终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阶段

X莲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首先,从作案动机上来说,被告人马X莲受到了一定的诱骗。从三被告的一致供述充分证实,被告人马X莲一是对法律无知,认为她不参与杀人可能就和她没有关系,二是她想着不用给被害人还钱了,她便被其利所诱,从犯罪目的上来讲,马X莲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其次,被告人马X莲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胁迫。被害人喝完酒进卧室去睡觉后,被告人马X莲就执意要回去,并且走到了楼下坐在了车上。这说明,她并不想参与杀害被害人。而这时的李XX在接到马XX的微信,要求其上来时,马X莲甚到提出她自己先同去,但李XX却将马X莲的包强行放到了车上,致使被告人马X莲不得不跟着李XX回到了马XX的家里。上了楼以后,马X莲也没有主动参与,而是在两外两个被告人叫她快点快点时,才过去按住受害人的腿。第三、被告人马X莲的行为在整个杀人事件中,只起辅助性的作用。马X莲只是按了一下腿,但她的行为很快遭到了被害人的反抗而结束。马X莲的行为几乎是微不足道的。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问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马X连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X莲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马菊连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故附情给予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马菊连自愿认罪,真心悔过,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现“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X莲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马X莲系从犯,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3至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法院认定】

被告人马XX李XX马X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XX提起犯意,积极预谋,周密安排,采取捂压口鼻等手段实施杀人。被告人李XX马XX积极配合。在被害人反抗时,又勒颈致其死亡。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马XX系罪行较为严重的主犯。被告人马X莲马XX李XX实施杀人时,帮助按压被害人腿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XX李XX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马XX李XX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近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XX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内出轨被告人李XX,婚外情败露后,被害人虽当场对二人实施了捆绑、逼迫写欠条等行为,但此后马XX不思悔改,蓄意报复,预谋杀害被害人,并在事发数月后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害人的行为与二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害人不存在过错。马XX、李XX关于案发前几天,被害人曾在车内持刀威胁马XX的辩解意见,只有二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马XX李XX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的意见不子采纳

【判决结果】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8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马X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该判决送达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面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抗诉,故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8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案件心得

  原一审判决与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之区别

  一、对主犯马XX取销了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对马X莲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问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的特殊性

  1.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妻子伙同情夫杀死丈夫的故意杀人案。

    原一审判决对马XX限制减刑的判决理由就是: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瞒天过海,直到开棺验尸,证据确凿才认罪。

  2. 本案又是一起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告人马XX两次离婚,与被害人结合是她第三次组建家庭,而被害人也是第二次组建家庭。两个人本应好好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婚姻。但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马XX常实施家庭暴力,而使其妻移情别恋组建的第三这是她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要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分析案卷材料,观看视频录像等,提出非常有见地的法律意见,准确指明案件中存在的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案件经过上诉后,辩护律师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坚持轻罪辩护,处理问题的思路灵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被告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量刑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将案件办的更好。

     


曹倩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现为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部部长,除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8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