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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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发布者:曹倩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9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驾驶甘LE4X**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亭川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行驶至华亭市东华镇杨蹄洼村路口时,未避让横过马路的行人柏某1并与其相撞,致柏某1受伤,车辆受损,韩某立即将柏某1送华亭市人民医院救治,随后拨打电话报警。柏某1经医院救治后于2019年5月19日死亡。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柏某1死亡与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性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全部责任,柏某1无事故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韩某驾驶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柏某1横过马路未避让,发生碰撞,经医治无效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韩某案发后积极救治并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

被告人韩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事故责任划分错误,死者的死亡有可能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韩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指控不能成立。事故发生后,韩某抢救伤者,投案自首,赔偿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驾驶甘LE4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华亭市亭川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行驶至东华镇杨蹄洼村路口时,未避让横过马路的行人柏某1并将其撞倒,致柏某1受伤,车辆受损,韩某立即将柏某1送华亭市人民医院救治,随后拨打电话报警。柏某1经医院救治后于2019年5月19日死亡,造成本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柏某1系交通事故造成外伤性损伤,产生了诸多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诱发促使原患有的心脑血管疾病快速发展,致使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死者柏某1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虽经住院综合治疗,但产生了诸多的合并症和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诱发促使原患有的慢性心脑血管疾病,快速发展加重,致使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因此,死者柏某1的死亡与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性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华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柏某1无事故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柏某2、柏秀玲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7200元,柏某2、柏秀玲对韩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华亭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告人韩某在2018年12月20日8时12分电话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韩某采取强制措施。

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证实,经对韩某现场测试,不涉嫌酒驾、毒驾。

3.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ロ本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査询结果单证实,韩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驾驶证、机动车辆信息及被害人柏某1的身份信息情况。

4.证人柏某2证言证实,2018年12月20日1时,肇事驾驶员到家说把人撞了,手机上拍了照片是其母亲。母亲6时30分起床,7时20分许听见开大门出去。母亲身体好着呢,就是血压有点高。

5.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拍照。

6.华亭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柏某1经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挫裂伤;3.头皮裂伤;4.头皮血肿;5.双侧腔隙性脑梗塞;6.脑萎缩;7.皮层动脉硬化性脑病;8.脑积水;9.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

7.鉴定委托书、甘肃省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尸表检验记录、甘明证【2019】法病鉴字077号、甘明证【2019】法临鉴字第4号关于柏某1一案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送达回执证实,2019年5月19日柏某1在家中死亡。经鉴定:死者柏某1系交通事故造成外伤性损伤,产生了诸多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诱发促使原患有的心脑血管疾病快速发展,致使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死者柏某1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虽经住院综合治疗,但产生了诸多的合并症和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诱发促使原患有的慢性心脑血管疾病,快速发展加重,致使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因此,死者柏某1的死亡与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性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8.华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72512018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证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柏某1无事故责任。

9.被告人韩某供述证实,2018年12月20日7时20分,其驾驶甘LE4x**号小型轿车从福苑南小区出发准备去现北煤矿上班,沿华亭市亭川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从汭南大道行驶,行至亭川路的大桥时,看见从东华镇羊蹄洼村路口出来一个老婆子,由东向西准备过马路,其停车用手示意对方先过,对方站下不走,其起步准备走时,对方又开始向路的西侧小跑,车的左侧前大灯位置把对方撞倒了,其下车询问,对方不说话,其便将对方抱上车送医院检查,在医院其拨打110报警。

10.本院调查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还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韩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曹倩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现为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部部长,除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8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