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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建英|时间:2020年08月19日|2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朱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朱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将仅有的一笔债务错误认定为两笔债务。一、情侣之间分手后结算恋爱期间的花费并出具借条明显不合常理,所以不可能有另外一笔8万元的因花费结算的债务。二、案涉10万元就是双方交往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的合意,双方并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案涉10万元债务,上诉人已偿还7万元,且得到对方同意,双方债权债务已消失。
杨XX答辩称:一、案涉10万元是答辩人帮上诉人买房的首付款。二、上诉人认可曾出具两张借条给答辩人,一张10万元,一张8万元。三、上诉人主张的两张借条对应同一笔债务不合常理,且自相矛盾。上诉人关于10万元借条的陈述多处不一致。四、上诉人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不合常理。
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7日,被告在兴国县国兴XX购买商品房时,原告支付了106479元首付款。2016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一份,言明在2019年4月1日之前还清,如逾期未还,每年应付5000元利息。因期满后原告对借款催收未果而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也指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与之对应,在原告已经完成基本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主张只欠原告一笔款但出具了两份欠条(重复计算)、已归还7万元、已经还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此提供的证据包括现由被告持有的兴国XX公司出具的购房首付款《收据》、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对证人朱X的《询问笔录》并已申请对证人朱X出庭作证,但是,兴国XX公司购房首付款《收据》在被告处,并不能否定原、被告之间还可能有其他经济约定或欠条,也不能认定由此产生的10万元按揭购房首付欠款已经还清;手机短信聊天记录中,虽然被告提到一笔欠款产生两份欠条,但原告自始至终否认;证人朱X的《询问笔录》及其出庭作证证言,均表示虽为被告担保过一笔贷款,可只是听被告说用于偿还原告的10万元首付款,且一笔欠款产生两份欠条的事也是仅听被告所说,即该传来证据不能排除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约定或欠条。同时,原、被告均认可另一张欠条金额为8万元,与本案所涉10万元的欠款金额不符。加之,本案所涉10万元的欠款,在2016年3月20日就已经约定还款期限至2019年4月1日,被告主张在2017年4月13日就已归还,在距离还款期限2019年4月1日近2年的时间内就已经归还不太符合常理。综上,被告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应当认定被告已还给原告的7万元当属另一张欠条的欠款,被告对本案所涉欠款应当支付。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由被告朱XX返还原告杨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由被告朱XX就上述款从2019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5%向原告杨XX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三、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计1300元,原告杨XX已预交,由被告朱XX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10万元债务是否已经偿还完毕。
朱XX一直主张,其于2017年4月13日归还的7万元,系归还案涉10万元欠款。然而,从杨XX催款时双方的短信内容来看,朱XX开始只是主张“我花你的钱都已经还清了”,对于已经归还的7万元,并未指向案涉债务所对应的买房首付款。本案涉诉后,朱XX在答辩状中明确认可因买房首付款出具了10万元欠条的过程,然后辩称因其他原因再出具了另一张8万元的欠条,并以支付7万元归还完毕。在二审上诉状中,朱XX又将该事实陈述为案涉10万元欠条系双方交往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的结算。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也认可交往期间存在买摩托车、机票等花费。综合判断朱XX在审理过程中的陈述、与杨XX的短信交谈内容以及案涉借条载明的内容,应当认定杨XX与朱XX交往结束后,双方就买房首付款及其他花费共由朱XX出具了两张欠条,朱XX主张的7万元还款只是归还了因交往花费结算的欠条,买房首付款对应的案涉10万元欠条并未清偿,朱XX理应依约偿付。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元,由上诉人朱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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