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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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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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爱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中XX民事判决书(2017)豫14民再62号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A,男,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A,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A,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商丘市XX大众特许授权商丘地区奥迪专营店),现羁押于西华XX,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再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杨XX上诉请求:1.撤销(2017)豫1402民再14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A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A负担,事实和理由:1.A无权处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给商丘市XX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商丘市XX公司,A无权处分,且该房屋至今也没有交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2.涉案房屋上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性质土地,涉案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A辩称,1.A对涉案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有生效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其有权处分,且交付A已使用多年;2.本案是由于房屋买卖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不涉及房屋买卖,A给B出具有欠条,应予履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向原审法院再审请求:撤销(2014)商梁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互相返还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将金桥路西侧,原金桥大酒店后院的房屋以XXX元的价格出售给A金,2012年5月10日,A与B签订协议书约定:因付款时间过长,A愿意另付300000元作为利息补偿,共计XXX元,签订协议时支付100000元,下余XXX元在两年内付清,A当日向B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B购房款贰佰贰拾万元整(XXX元)两年内付清,如不付清按贷款行息4倍支付,A为以上协议及欠条签字担保,A已支付B200000元,现仍欠XXX元,A于2014年6月11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A、B偿还本金XXX元及利息,该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1.杨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A购房款XXX元及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B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4月18日,该院作出了(2006)商梁法执字41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商丘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XX,法定代表人:A,系监狱长,对河南省商丘XX坐落在商丘市西侧商丘XX洗浴中心房屋一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该拍卖最终流拍,流拍价格为XXX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XXX元的价格接受该房产及土地以折抵其债权,裁定:被执行人河南省XX位于商丘市西侧商丘XX房屋一栋(包括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商丘市XX公司所有,河南XX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证明:2005年至2006年期间,A借用河南XX公司的资质承建商丘监狱工程,河南XX公司的管理费用及各种税收由A交纳,各种债权债务由A承担,承建款归A所有,期间河南省商丘XX坐落于在商丘市西侧商丘XX房屋一栋及土地使用权以折抵其债权,A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系商丘市XX公司通过该院执行河南省商丘XX所得,该公司出具证明该房屋归A所有,A与B签订协议书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并出具欠条,A提供担保,A已将涉案房产交付给B,而A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该事实原审时各方均认可,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A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A为该笔欠款提供了担保,应当与A承担连带责任,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维持该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涉案房屋系经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流拍后,折抵债权,后由A取得所有权,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A称B无权处分涉案房屋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A向B交付了房屋,A已使用多年,A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A有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价款,A因无力全额支付购房款,A出具欠条,A为该笔欠款提供了担保,一审判决A偿还购房款及利息、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上诉人A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B代理审判员  孙昊培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贺 晶

赵爱东律师,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1999年执业,2005年至今一直担任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5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