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轻松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10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8日下午,张某受公司安排到户外进行广告牌拆除时,不慎被倒下的广告牌击中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侧额脑挫伤并脑疝形成、脑室系统出血、颅底骨折等。2018年4月1日,市人社局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2020年4月15日,经市劳鉴委鉴定张某致残等级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但由于公司没有按照其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仅为其按照3093.3元的标准基数缴纳社保,导致张某的伤残补助金仅有83519.1元、每月的伤残津贴仅有2783.97元,待遇明显偏低,给张某及其家人今后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办案经过及结果】
本律师接受张某(申请人)的委托后,考虑到该种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在司法实践处理中支持单位补足待遇差额的案例却很少,案件争议很大,难度系数很高。但本律师坚信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性,也要做到百分之百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于是本律师积极检索大量司法判例、最高院法官的观点、裁判指引、地方法律文件等,认真研判《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从其中提炼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司法观点,对案件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然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差额。提起劳动仲裁后,公司提出反仲裁,要求伤者返还多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借支款项,案件随时面临可能主张不到待遇差额,反而还要倒返还公司款项,造成得不偿失的局面。但本律师最终顶住压力,在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下,取得了很好的裁判结果,我们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即公司需要向申请人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
【办案感悟】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就如实向当事人告知,现今的司法实践对于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按工资标准缴纳,由此而造成的工伤待遇差额问题,处理不一,争议很大,而且不支持的判例可能比支持的判例还要多很多,案件风险比较大,且提前给当事人预判过公司可能会提出反仲裁,要求返还多给付的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借支款),到时候会有得不偿失的风险。但当事人仍然坚持委托,着实让我很触动和感动,触动在于有的当事人可能面临这个情况已经选择放弃了,不愿意承担案件可能的风险最终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实属可惜,有时候当事人往往考虑未知因素太多会让自己患得患失而错失良机;感动在于当事人对我的信任和对案件执着的精神,正是基于这份信任和执着,才让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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