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轻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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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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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能直接开除吗?

发布者:郭轻松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1日 2557人看过 举报

2023-02-21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本律师亲办案件,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达10万元。本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积极取证,检索大量相似案例进行分析,庭审中提出有利委托人的抗辩意见,抗辩观点最终得到仲裁委和两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公司方对本代理律师的办案过程及结果十分满意。具体案情如下:

【案情简介】201112月,员工刘某入职甲公司处工作,担任甲公司区域主管一职,工作职责为武汉地区专柜销售管理、人员管理、货品管理等工作。2019613日,刘某所管辖的某商场专柜返货回公司1632克冬虫夏草,由于刘某对于返回的货品未尽到监督检查的义务,导致返回公司的冬虫夏草全部发霉变质,无法再行销售,给甲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次事件发生后半年,甲公司通过OA办公系统通知刘某于20191220日到公司大连总部配合公司对刘某所负责专柜因货品保管不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调查。刘某收到通知后,拒绝来公司配合公司调查,后甲公司又于20191222日至20191225日期间4次继续通过公司的OA办公系统通知刘某于20191223日至20191226日到公司大连总部配合调查,刘某收到通知后,均以“身体不适合出差”为由拒绝配合公司的内部调查,且未提交请假手续和病历资料 。20191226日,甲公司又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下达了《对武汉区域销售主管宗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通报》并再次要求刘某在20191231日之前回公司配合公司调查,但刘某收到通报后仍未作出答复。202011日,甲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办案经过】本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迅速指导公司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各种对公司有利的通知、通报、返货申请表、工作日志、微信聊天记录、OA系统截图、邮件截图、通知工会的函件等大量证据,拿到证据后,本律师将前述系列证据进行一一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然后根据证据材料画出案件基本事实列表图,完整的呈现整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含解除程序合法性和解除实体合法性),以便仲裁员(仲裁阶段)及法官(诉讼阶段)按照公司方展现的事实情况迅速了解案情,更有利于心证偏移公司方。随后,本律师又通过检索大量相似案例进行分析,并撰写了有理有据的书面答辩状,加上庭审中对证据的一一说明,使得仲裁员、法官更愿意相信公司方是合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不是非法解除。

【案件结果】最终通过努力,本律师的抗辩观点全部得到了仲裁委和两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仲裁委和两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员工提出的达10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成功为公司减少了10万元损失,公司方对本代理律师的办案过程及裁判结果均十分满意。

【办案感悟】在办理本案件过程中,本律师感悟最深的是:公司在发现员工可能存在失职行为,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比较大的损失时,该通过何种方式合法解除失职员工?

通常大多数公司选择的是以员工的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解除员工。但在本案中并没有采取该种解除理由,原因有三:其一,以该种理由解除需要公司证明员工存在失职行为,那么公司是否存在岗位职责说明书之类的文件,本案中的刘某是管理者,冬虫夏草不是其造成的损害,其作为管理者的监督义务能否算作失职行为;其二,即便算作失职行为其在本案中的失职是作为管理者的一般失职还是严重失职;其三,因为其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是否需要对损失的证据进行保全和鉴定。在综合考虑以上三个原因和便宜诉讼的角度,最终选择了对公司有利的焦点即以员工多次的不服从公司正当工作安排解除了劳动合同,最终选择的解除理由得到了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取得了全胜的结果。通过本案不难看出,在公司与员工产生纠纷时,请律师越早介入对公司越好,律师往往看到的焦点和公司看到的焦点是完全不一样的,所采取的方案也是完全不一样。

郭轻松 律师中共党员,律所党支部纪律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现任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执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61014048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4201201610140484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