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一审法院判决吴华林胜诉,地铁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于2008年6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地铁公司应当对因地铁在运营中发生的致人损害的后果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吴华林跌入站台下,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在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额中,应当进行适当的折抵。原审法院已经根据过错相抵酌定地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地铁公司上诉要求在10%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受害人因伤残而请求伤残赔偿金等物质损害赔偿之外,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财产损失同样适用过错相抵,与归责原则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并非使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就不能使用过错相抵。原审法院在考虑到此次事故给吴华林精神上造成了很大伤害的前提下,根据伤残情况酌情判定赔偿三十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不当之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地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