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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林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重审判决

发布者:金占良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704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吴华林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重审,于2008年1月8日下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宣判.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义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审理和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定,“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被告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原告对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因此,依公平原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应按原告已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总额的80%赔偿为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华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万零八千六百五十四元四角八分.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华林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全国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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