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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术后二便功能障碍构成五级伤残,医院承担同等~主要责任赔偿75万元!

2024年07月09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6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医疗纠纷案例‖腰椎术后二便功能障碍构成五级伤残,医院承担同等~主要责任赔偿75万元!【基本案情】8月31日,患者陈某某因腰部疼痛3天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9月1日8:55,行腰椎CT示


 

医疗纠纷案例腰椎术后二便功能障碍构成五级伤残,医院承担同等主要责任赔偿75万元

【基本案情】

831日,患者陈某某腰部疼痛3天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9月1日8:55,行腰椎CT示:腰椎退变,腰4/5椎间盘脱出,硬膜囊前缘受压,椎管明显受压变窄。

9月1日当日18:10-19:45,在局麻下行椎间盘镜下髓核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臀部及会阴部麻木胀痛、感觉减退,右拇指背伸肌力4级,踝背伸肌力4级,排便过程中不能控制。9月14日,患者出院。

出院后上述症状无好转,多次询问医生,均告知正常,须慢慢恢复。外院行腰椎磁共振示:腰4/5椎间盘突出,硬脊膜受压明显。患者二便功能障碍未见改善,踇背伸及趾伸肌力4级。

10月28日,患者再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10月30日,在全麻下行腰4/5椎间盘突出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中见“腰4/5椎间盘右侧向后方突出,右侧纤维环完整,硬脊膜压迫明显”,考虑首次手术术中损伤神经,同时髓核未取净,减压不彻底,导致出现患者术后恢复情况不良,出现马尾综合征等临床表现。12月10日,患者出院。

目前患者二便功能障碍,下肢活动仍受限。

【律师分析】

1、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术中损伤神经,同时髓核未取净,减压不彻底,导致患者术后排便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双下肢活动受限

2、患者术后立即出现上述症状,若能及时查找原因,积极纠正,可有效降低损害后果,而医方并未积极查明病因,反而让患者出院,术后两个月才行第二次手术,严重延误治疗

3、手术安排过于仓促,术前评估不足,告知不充分,手术时间安排在晚上欠妥

【鉴定意见】

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腰椎间盘突出诊断明确,但在术前告知方面存在不足,患者术后出现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排便障碍,考虑与手术操作有关,医院未能及时完善检查明确原因并进行针对性治疗,不利于病情的早期治疗和恢复。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结论:1、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同等主要原因

2、评定为五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XX医院的过错比例为65%,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5万余元(非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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