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姜某某诉XX医院行垂体瘤切除术致脑脊液鼻漏、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
【关键字】
垂体瘤 肿瘤全切 脑脊液鼻漏 脑梗死 蛛网膜下腔出血 死亡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患者姜某某因视物模糊3月余入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颅内占位性病变(鞍区)、垂体瘤。
6月25日在全麻下行内镜下经鼻垂体瘤切除术+自体大腿肌肉颅底重建术。术后病理示:(鞍区)垂体腺瘤。术后颅脑MRI示: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可能性大;右侧额叶缺血灶。
6月27日,留置腰大池引流管。脑脊液检查均显示:淡黄微混,潘氏试验(+)。7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垂体腺瘤伴出血,颅内感染。
7月15日,患者因垂体瘤术后1月、鼻腔异常流液2天、双眼视力下降再次入被告医院。入院诊断:脑脊液鼻漏、垂体瘤术后。
7月26日,在全麻下行内镜下经鼻脑脊液漏探查+自体大腿肌肉修补术。术中见填塞脂肪组织坏死。
7月28日5:00,患者被发现言语不能伴右侧肢体瘫痪,MRI示:左侧丘脑DWI高信号,考虑为急性梗死。7月29日7:18,患者突发呼吸停止,氧饱和度下降,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CT示:蛛网膜下腔出血。
8月1日,患者昏迷状态,经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分析】
1、医方手术操作不当,致脑脊液漏、蛛网膜下腔出血。
2、术后尿崩症,尿量多,补液不足,血液粘稠导致脑梗死。
3、在明知上述情况下,术后未行相关检查及防治措施,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遂办理出院,导致患者脑脊液鼻漏。
4、术前鼻腔准备不充分,且术中因脑脊液漏行自体肌肉填塞,增加手术污染机会,导致颅内感染。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脑脊液鼻漏的发生,与医方的手术操作有关。
2、被鉴定人术后发生脑梗死、脑出血,与有效循环血量不足及相关药物有关,医方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申请鉴定人出庭】
患方认为根据诊疗规范,垂体瘤的切除方式并不要求完全切除,医方选择手术方式不当,而鉴定意见则认为手术方式恰当,患方有异议,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陈述:手术切除肿瘤是治疗垂体瘤的首选方式,但医方在手术时为追求肿瘤的全切导致患者脑脊液鼻漏,从而导致患者死亡,手术操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按照次要责任的高限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为3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5余万元。
【二审判决】
原、被告均向中院上诉。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鉴定意见,判决维持原判。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根据《王忠诚神经外科学》第636、637页 垂体腺瘤的切除方式“手术方式有肿瘤选择性切除、肿瘤选择性次全切除、肿瘤非选择性次全切除、肿瘤非选择性全切除。垂体瘤的切除方式并不要求完全切除,其目的是解除视神经、视交叉受压,挽救视力视野,恢复和保持垂体功能及其他神经功能。对于侵蚀性大腺瘤则很难彻底切除,只能改善症状,难以根治”,因此,肿瘤切除是肿瘤治疗的首选方式,但对于较大的肿瘤,为了安全起见,则应当谨慎选择手术方式,可以选择次全切除,以避免出现脑脊液鼻漏、脑出血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