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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干细胞移植致急性肠排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2020年03月25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191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齐某某诉XX医院造血干细胞移植致急性肠排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关键字】先天性粒细胞缺乏造血干细胞移植急性肠排异便血失血性休克未履行告知未履行会诊、三级查房制度【基本案情】2017年9月26日,患...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齐某某诉XX医院造血干细胞移植致急性肠排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关键字】先天性粒细胞缺乏 造血干细胞移植 急性肠排异 便血 失血性休克 未履行告知 未履行会诊、三级查房制度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6日,患儿齐某某2周岁因确诊为先天性粒细胞缺乏2年5月余为进一步治疗XX医院入院诊断:1.先天性粒细胞缺乏;2.肺部感染(细菌、真菌)。曾因在外院给予抗感染治疗,行左肺下叶切除术。

10月19日,患儿开始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移植后患儿出现腹泻明显诊为急性GVHD肠道4级,肝脏)等患儿腹泻加重,出现大量便血,每日总量约1100g至1390g血红蛋白低至50-80g/L血小板低至8×109/L,血钾低至2.3mmol/L。给予大量浓红和血小板输入。

2018年1月12日17:08患儿因大量便血未及时输血及血小板,导致晕厥,考虑低血容性休克,立即抢救,无效18:13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1、先天性粒细胞缺乏;2、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急性GVHD肠道4级,肝脏);4、肺部感染(细菌、真菌);5、低蛋白血症;6、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7、CMV血症;8、EBV血症;9、低血容量性休克。

陈述意见

(一)医方未充分告知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治疗目的及替代治疗措施、相关风险包括急性、亚急性及慢性排异反应(肠道、肝脏等)及应对排异反应的有效治疗措施,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二)患儿持续出现严重腹泻、便血,抗GVHD治疗未见好转,未及时进行再诊断和鉴别诊断,延误治疗

(三)当顽固性腹泻治疗效果欠佳时,应当由上级医师查房或组织全院会诊,或邀请相关医院专家会诊,以确定治疗方案,外院专家建议恰恰印证了医方诊疗上的过错。

当患儿家属告知主管医师大量便血时,仅嘱观察,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低血容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患儿持续腹泻、便血,血小板、血红蛋白持续降低、体重持续减低的情况下,医方始终未行直肠镜或结肠镜活检进行组织病理学明确诊断,即盲目诊断为急性胃肠道GVHD,延误治疗,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采纳了患方的全部陈述观点。

①对于移植术的相关告知不全面医方知情同意书中无关于移后常见的排异反应的条款,存在缺欠,影响了被鉴定人方的选择权。

②出现肠道排异反应在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没有请专科会诊和相关检查,明确肠道出血的原因;

③被鉴定人长期应用多种超广谱抗生素不能除外抗生素相关腹泻导致严重肠道病变的可能

因此,鉴定意见评定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轻微到次要因果关系

申请鉴定人出庭

患方质询主要内容:医方除未履行会诊制度外,是否履行了三级查房制度?

但医方提供的医师资质并不具备相应资质,其未实际履行三级查房制度。

鉴定人出庭意见:建议承担次要责任上限(40%)。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人出庭意见及《鉴定意见书》,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4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4万余元。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因是临床新技术,三次选择、三个鉴定机构均被退案。改变思路,再次启动第四次鉴定,鉴定为轻微到次要责任,又申请鉴定人出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一波三折,一路艰辛,终于有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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