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韩某某诉XX医院肾病综合征并发脑梗塞延误诊断及治疗致左侧肢体偏瘫案
【关键字】肾病综合症 血小板低 凝血异常 脑梗塞 左侧肢体偏瘫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3日,患者韩某某因为发热9天、水肿并发现尿检异常5天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肾病综合症。
当日,查血常规示:白细胞计数为2.84*109/L,血小板65*109/L;血凝:D-二聚体4.44ug/ml,纤维蛋白原4.767g/L,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41.30S,纤维蛋白降解产物13.80ug/ml,抗凝血酶ATIII37.1%;尿蛋白3+,隐血1+,尿蛋白定量明显增高伴低蛋白血症(白蛋白13.3g/L)。
10月6日-9日,查血小板37*109/L-23*109/L,入院后给予速尿、甲泼尼龙等药物治疗。
10月14日9时许,原告出现左肢体麻木,告知主管医师,给予给予血常规、生化、降钙素原检查,未行其他治疗,于11:50,出现左侧肢体活动不灵,左侧肢体肌力0,颅脑CT示:未见异常,13:38,行磁共振及头颅血管成像示:右侧基底节区、右侧颞顶叶新发梗死灶;右侧大脑中动脉、右侧大脑前动脉水平段未见确切显示,考虑闭塞。12:45,给予阿司匹林100mg口服,15:45,给予奥扎格雷80mg静脉滴注qd。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出院诊断:肾病综合征 狼疮性肾炎?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急性缺血性脑血管病-脑梗死。
后患者转入其他医院治疗,颅脑CT显示,右侧颞叶及右侧基底节区低密度灶,脑梗塞可能。此后,辗转多家医院康复治疗,仍存在左侧偏瘫,左侧上下肢肌力近端3+级,远端0级,遗留终生残疾。
【案情分析】
(一)XX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患者血小板极低,血凝异常,已经预见血栓、栓塞的发生,却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导致脑梗死发生,并且也导致不能进行急性脑梗死的动静脉溶栓治疗。
(二)患者诉头痛、左肢体麻木,医方误诊为“病毒性感染”,且诊治不及时,错过机械取栓、碎栓、支架植入等的治疗时机,延误患者脑梗死诊治。
(三)患者出现明显低蛋白血症,没有及时补充白蛋白,而大量应用利尿剂,导致血液浓缩、脑梗塞发生。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采纳的观点:采纳了代理人大部分部观点。
鉴定意见认为:
1.患者血小板持续下降,又因疾病特点存在高凝状态,是否需要抗凝剂及相关风险未行患者告知。
2.患者发生脑梗死,在3小时时间窗内是否需要给予溶栓,评估不足。
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四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等。
【法院调解】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急性脑梗死的早期溶栓治疗有时间窗≦4.5小时,是否进行溶栓,有无适应症、禁忌症及相关风险,应和家属充分沟通,并征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或拒绝,否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目前,医院仍存在重治疗轻沟通的弊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较多,医护人员应引起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