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胎儿宫内窒息,还不赶紧剖宫产,两医院赔偿79万!
【基本案情】
原告因停经34+5周,发现血压升高伴尿蛋白阳性1+天入A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孕34+5周,子痫前期(重度)。给予催产素点滴引产,多次出现胎心变异减速。患儿经阴分娩,脐带扭转25周,出生后无自主呼吸,心率70次/分,给予气管插管,Apgar评分:1分钟8分,5分钟9分(气管插管状态下),10分钟10分(气管插管状态下)。
患儿带气管插管转入B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III级),新生儿肺炎(宫内感染),早产儿,低体重儿,右下肢缺血,下肢动脉血栓形成,呼吸性碱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入院后给予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后拔除气管插管,患儿出现氧合下降至64%,肤色发绀,伴呼吸困难,再次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气管插管过深,给予调整。
转外院继续治疗。胸片提示纵膈积气和右侧气胸。医生告知患儿愈后极差,出院后死亡。
【律师分析】
1、A医院在阴道催产宫口迟迟不开、多次胎心监测显示变异减速,不能短时间内经阴分娩,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时,仍坚持阴道分娩,怠于积极手术,导致患儿胎内窘迫。
2、A医院催产素应用不当,浓度及滴速递增过快,且在40滴/分且胎心变异减速时仍增加浓度,在宫颈水肿及娩出前再次应用催产素迫使胎儿娩出,导致胎儿宫内窘迫,违反了催产素的用药原则。
3、B医院设置呼吸机呼吸次数过快,插管过深,导致患儿过度通气、肺损伤、气胸、呼吸衰竭、酸碱失衡加重。
4、B医院在患儿重度呼吸窘迫、没有拔管指征时,选择拔除气管插管,后因生命体征不能维持,又重新插入,违反操作规范。
【鉴定意见】
A医院:给予催产素点滴引产,引产过程中多次出现胎心变异减速,医方没有建议剖宫产;医方阿氏评分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没有给予行脐血血气分析检查。建议轻微至次要原因。
B医院:胸片发现气管插管较深予调整插管位置,转入外院后胸片提示存在纵膈积气和右侧气胸,考虑不能除外与医方插管过深的相关性;患儿发现“右下肢略发绀”,医方没有查找原因和相关处置,造成局部大面积淤血及右下肢动脉血栓,同时不排除与医方操作的相关性,建议轻微至次要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两医院的过错比例分别为2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万余元。
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为产科常见医疗纠纷,多因在生产中有剖宫产手术指征,而未及时终止妊娠,导致出现胎儿窒息或产妇出现损害。经律师分析,本案可诉性很高,经患方代理人的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了较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