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羊水栓塞致产妇死亡,医院同等责任赔偿96万(非京标准)!
【基本案情】
9:00,患者因停经39周入XX医院住院。诊断为:39周妊娠。
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最低70次/分,行产钳助产术,次日0:24婴儿娩出,阴道流血800ml。患者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寒战、畏寒。
患者分娩后出现心率快130次/分,血压低至血压88/48mmHg,呕吐,产后2小时阴道流血共约1410ml,在护送母婴回病房时,患者由平车转移至病床后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给予心脏按压等抢救,血红蛋白低至36g/L,最终抢救无效,于10:55死亡。
尸检报告:因羊水栓塞致过敏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律师分析】
1、患者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出现寒战、畏寒、胎儿窘迫等症状,出现羊水栓塞的先兆症状,加之产时产道裂伤、大量出血,但医方未予高度重视,未积极查明原因,尽早做出初步诊断,并积极救治,医方存在明显过错。。
2、患者分娩后持续大量阴道流血,血压低、心率快,并出现呕吐、寒战发热、呼吸困难等休克症状,符合羊水栓塞的症状体征,医方仍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在第一时间明确诊断,积极救治,错过羊水栓塞的早期治疗,医方过错明显。
3、在患者产后2小时阴道流血达1410ml,出现血压低、心率快等休克症状、应当转ICU积极进行急救时,仍将患者作为普通产后病人转往普通病房,证实医方并没有充分评估和观察病人的病情及生命体征,疏于监护,存在明显过错。
4、医方抢救不及时,在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后未第一时间给予气管插管,直至转入ICU后才给予插管,也未积极给予输血,直至4:10才予以输血,此时血红蛋白已降至36g/L,其数值也说明出血量之大,医方严重延误治疗。
【鉴定意见】
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于患者产后出血的病因排查不完善,产程期间及产后出现的异常表现及体征认识不足;患者出现紧急病情后未能及时考虑到羊水栓塞病情,患者最终治疗无效死亡。建议同等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5%,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6万余元(非京标准)。
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为产科常见医疗纠纷,多因在生产中有剖宫产手术指征,而未及时终止妊娠,导致出现胎儿窒息或产妇出现损害。诉讼前,在当地卫健委调解35万,经患方律师专业分析,本案可诉性很高,以患方律师的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了96万,远远超过调解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