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字】流产 子宫、乙状结肠破裂穿孔 子宫肌瘤摘除术、子宫裂口修补术、肠修补术、乙状结肠造口术、乙状结肠造瘘口还纳术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1日,原告因停经3余月、查孕引产入XX医院产科。入院诊断为:早孕,子宫肌瘤。
9月22日15:30,在静脉复合麻醉下行无痛人流手术,于16:30手术结束返回病房。
《病程记录》2009.9.22 17:30“原告自感上腹部胀痛不适,痛苦表情,查看病人,嘱吸氧3升/分,继续预防感染治疗,暂观察”。
《病程记录》2009.9.22 20:10“患者7pm仍感腹胀加重,恶心、呕吐一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测血压170/80mmHg,给予山莨菪碱10mg im,无好转,请普外科会诊,给予腹腔穿刺,抽出血性不凝液,考虑腹部出血。
于9月22日20:4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子宫底部破裂穿孔、子宫多发肌瘤、乙状结肠破裂,行子宫肌瘤摘除术及子宫裂口修补术、肠修补术及乙状结肠造口术。
9月30日,彩超示:右侧胸腔积液。10月8日,CT示:考虑子宫破裂并腹腔血肿,子宫膀胱凹积液;右侧胸腔积液,考虑为炎性渗出。
2010年1月18日行乙状结肠造瘘口还纳术。3月17日,彩超示:右附件区束状无回声、盆腔积液。
2011年8月19日,住院697天自动出院。
【案情分析】
(一)医方终止妊娠方式选择不当,患者妊娠110-120天,不应当选择钳刮术。
(二)医方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子宫穿孔及乙状结肠破裂,导致行子宫修补术、乙状结肠修补术、乙状结肠造瘘术,及后期乙状结肠部分切除及还纳术,使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伤痛和心理创伤。
(三)患者人流手术后,腹痛腹胀明显,医方未及时明确诊断,及时手术,延误治疗,导致原告胸腔积液、盆腔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四)医方行子宫肌瘤摘除术,未及时告知患方,侵犯其知情同意选择权。
(五)由于医方过错,导致患者失去了再生育能力(因有一脑瘫患儿,已批准生育二胎)。
【医疗事故鉴定及伤残鉴定】
2011年11月3日XX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认可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申请进行残疾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鉴定,经鉴定,原告因流产致乙状结肠破裂、子宫破裂、行肠部分切补术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一人护理210日(包括院内、院外),营养期270日。
【法院审理】
医院答辩,该案已近十年,超过诉讼时效,为此,原告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先后四次开庭,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最后,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因医院向原告垫付医疗费6万多元,并先后支付原告10万多元借款或赔偿款,医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共计17万多元。
【法院判决】
法院按80%比例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共计29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返还医院17万多元。
历经十年的医疗纠纷案终于案结,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诉讼周期较长,患方一般先通过和医院协商,卫生主管部门、医调委等参与调解,或向信访部门信访等各种解决途寻求解决,若不能解决时,才选择诉讼途径,往往前期时间漫长,提醒患方朋友,一定留好相关证据,以防诉讼过程中医院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