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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XX医院10年前因流产致子宫、乙状结肠破裂穿孔行修补术案(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2019年05月08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40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键字】流产子宫、乙状结肠破裂穿孔子宫肌瘤摘除术、子宫裂口修补术、肠修补术、乙状结肠造口术、乙状结肠造瘘口还纳术【案情简介】2009年9月21日,原告因停经3余月、查孕引产入XX医院产科。入院诊断为...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字】流产 子宫、乙状结肠破裂穿孔 子宫肌瘤摘除术子宫裂口修补术肠修补术乙状结肠造口术乙状结肠造瘘口还纳术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1日,原告因停经3余月查孕引产入XX医院产科。入院诊断为:早孕,子宫肌瘤。

9月22日15:30,静脉复合麻醉行无痛人流手术,于16:30手术结束返回病房。

病程记录》2009.9.22 17:30原告自感上腹部胀痛不适,痛苦表情,查看病人,嘱吸氧3升/分,继续预防感染治疗,暂观察”。

病程记录》2009.9.22 20:10“患者7pm仍感腹胀加重,恶心、呕吐一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测血压170/80mmHg,给予山莨菪碱10mg im,无好转,请普外科会诊,给予腹腔穿刺,抽出血性不凝液,考虑腹部出血

9月22日20:4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子宫底部破裂穿孔子宫多发肌瘤乙状结肠破裂,行子宫肌瘤摘除术及子宫裂口修补术肠修补术乙状结肠造口术。

9月30日,彩超示:右侧胸腔积液。10月8日,CT示:考虑子宫破裂并腹腔血肿,子宫膀胱凹积液;右侧胸腔积液,考虑为炎性渗出。

2010年1月18日行乙状结肠造瘘口还纳术。3月17日,彩超示:右附件区束状无回声、盆腔积液。

2011年8月19日,住院697天自动出院。

【案情分析】

(一)医方终止妊娠方式选择不当,患者妊娠110-120天,不应当选择钳刮术

(二)医方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子宫穿孔乙状结肠破裂,导致行子宫修补术、乙状结肠修补术、乙状结肠造瘘术后期乙状结肠部分切除及还纳术使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伤痛和心理创伤。

(三)患者人流手术后,腹痛腹胀明显,医方未及时明确诊断,及时手术,延误治疗,导致原告胸腔积液、盆腔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四)医方行子宫肌瘤摘除术,未及时告知患方,侵犯其知情同意选择权。

(五)由于医方过错,导致患者失去了生育能力因有一脑瘫患儿,已批准生育二胎)。

医疗事故鉴定及伤残鉴定

   2011年11月3日XX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认可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申请进行残疾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鉴定,经鉴定,原告因流产致乙状结肠破裂、子宫破裂、行肠部分切补术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一人护理210日(包括院内、院外),营养期270日。

【法院审理】

医院答辩,该案已近十年,超过诉讼时效,为此,原告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先后四次开庭,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最后,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因医院向原告垫付医疗费6万多元,并先后支付原告10万多元借款或赔偿款,医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共计17万多元。

【法院判决】

法院按80%比例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共计29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返还医院17万多元。

历经十年的医疗纠纷案终于案结,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诉讼周期较长,患方一般先通过和医院协商,卫生主管部门、医调委等参与调解,或向信访部门信访等各种解决途寻求解决,若不能解决时,才选择诉讼途径,往往前期时间漫长,提醒患方朋友,一定留好相关证据,以防诉讼过程中医院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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