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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XX医院腰椎结核急症手术后昏迷、死亡案

2019年04月17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112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键字】术后病理腰椎结核术前多项检查异常急症手术昏迷死亡【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5日,患者吴某某因间断腰痛及双侧膝关节疼痛1年余、加重3周入北京XX医院住院治疗,腰椎CT(2016-5-11外...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字】术后病理腰椎结核 术前多项检查异常 急症手术 昏迷 死亡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5日,患者吴某某因间断腰痛及双侧膝关节疼痛1年余加重3周入北京XX医院住院治疗,腰椎CT(2016-5-11院):L4/5、L5/S1椎间盘突出伴L1/2、L4/5、L5/S1退行性变。入院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L4-S12.腰椎管狭窄L4-S13.腰椎退行性病变

10月25医嘱:腰椎前屈后伸位、腰椎正侧位、胸腰椎(MR)平扫(直至10月30日去做)。心电图ST-T波改变10月26日血检示:D-聚体定量6160ug/L,白细胞2.70*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5.3%,血小板114*109/L。

10月308:38,术前血常规示:白细胞2.40*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4.6%,血小板66*109/L通知医生,医嘱予继续观察(护理记录单记载)。

10月3025日入院医嘱)腰椎MR示2椎体异常信号。补充诊断:腰椎骨折L2(病理性?)

当日14:25局麻+强化2椎体压缩骨折经皮穿刺球囊扩张椎体成形术+取活检术10月31,术后血常规示:白细胞2.40*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7.1%,血小板62*109/L10月31日 10:48,查血钾2.86mmol/L,11月1日,给予氯化钾缓释片0.5g口服2/日。11月2患者昏睡状态面部抽搐,通知医生未予处理

11月36:30护理记录检验科通知患者血小板23*109/L,通知医生,医嘱继观病情,患者面部抽搐。嘱行胸部CT,示:双肺间质性病变,间质性肺炎?肺水肿?双侧胸腔积液;。医方未对肺部情况给予重视或处理。同日,病理检查示:(腰2椎体结核血液科会诊:查腹部彩超(肝脏、脾脏),《临时医嘱》11-03 09:48 肝胆胰脾肾超声,而未见超声结果。

1146:29,护理记录示患者双下肢左上肢水肿明显,通知医生,医嘱予补钾治疗。12:42,医嘱头颅CT,但没有医护人员通知,未做。17:03,患者突发意识丧失,面部抽搐医嘱病重。心电图示房颤给予硝普钠、胺碘酮、速尿、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等治疗21:00转入ICU病房

患者一直昏迷状态,11月7,血压降低,血氧降低,于13:20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分析】

(一)医方在术前未综合评估患者高龄、有无急诊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在外院(2016-5-11外院)只显示腰椎间盘突出(L4-S1),欲行“腰椎管狭窄、脊柱后凸成形术”,而手术当日MRI显示腰2椎体病变性质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检查、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当日盲目更改手术方案,实施腰2椎体手术,太过草率和随意。

(二)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该手术为择期手术,在入院及手术当日查及白细胞较低、中性粒细胞高、血小板极低、D二聚体明显升高、ST-T改变、未行胸片或CT等异常情况下,未评估有无感染、重要脏器梗塞、血液系统疾病、心功能等能否耐受手术,未请血液内科、心血管等相关科室及时会诊,对上述异常情况,术前也未予以纠正处理,盲目实施手术,导致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三)术后患者出现抽搐、嗜睡、重度低钾、肺部及泌尿系感染、脑梗塞,白细胞及血小板持续降低,凝血异常,医方未积极行相关检查查找原因,延误诊治,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四)术前、术后未及时行胸片等相关检查,查找感染灶,也未行细菌培养,明确病原体,未根据细菌培养+药敏指导抗生素应用

(五)患者术前存在心肌缺血,医方未足够重视,术后出现房颤,未有效控制,最终导致心力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采纳的观点: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

鉴定分析认为:

1、医方在手术同意书中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且未告知患者术前多项异常检验带来的相应的风险。因此,医方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2、患者为85岁高龄女性,医方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的耐受能力,亦未进一步检验、检查及会诊明确各检查异常的病因。因此,医方术前对患者病情评估不充分,检查不完善,处理不到位,存在过错。

3、患者术前多项检查结果异常,不排除有手术禁忌的可能,而医方选择急诊手术欠妥,未充分评估风险。

4、患者有高血压病史,病情加重前医方并未对高血压进行诊治。

5、患者术后医方请了多科室会诊,但病情突然加重后只在突发当时请了内科会诊,会诊不全面。

6、在患者病情急性加重后,医方并未寻找原因,而是仅对现有病情进行治疗,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占同等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医院过错比例为50%,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0000余元。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外科手术可分为急症手术、限期手术、择期手术,择期手术可在充分的术前准备后选择合适时机进行手术。手术前,要对病人的全身情况有足够了解,查出可能影响整个病程的潜在因素,包括心理和营养状态,心、肺、肝、肾、内分泌、血液以及免疫系统功能等。因此,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全面进行体格查体,除了常规的实验室检查外,还需要进行一些涉及重要器官功能的检查,评估病人的手术耐受力,发现问题,在术前予以纠正,术中和术后加以预防,若存在手术禁忌症,可选择其他替代治疗方案。

本案中,患者高龄、并无急症手术指征,且在椎体病变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检查,如询问有无外伤史,结核菌素试验或穿刺病理排除脊柱结核、肿瘤标志物检查及胸部X或胸部CTPET-CT排除原发或转移性骨肿瘤等明确诊断,若为脊柱结核,应当先行抗结核治疗,若有手术指征再行手术治疗。对于本案中非急症手术且未明确诊断的病例,而盲目急于手术导致患者死亡的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每一位医务工作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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