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牛某某诉XX医院术中未行快速病理宫颈癌误诊子宫内膜癌手术不当案
【关键字】宫颈癌 未行快速病理 手术方式不当 伤残
【案情简介】
9月23日,患者因绝经后出血入当地医院住院治疗,阴道超声示:宫颈中等回声——结合临床(宫颈可见1.7×1.3cm中等回声)。当日行宫腔镜检查+诊断性刮宫术,病理示:(子宫内膜)恶性上皮性肿瘤,倾向鳞状细胞癌。9月24日出院。
10月26日,患者因绝经后阴道出血2月入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子宫内膜中分化鳞状细胞癌。
11月1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全子宫+双附件+阴道闭合+盆腔及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剔除+粘连松解+双侧血管、闭孔神经和输尿管探查术。术中“内膜光滑,未见明确病灶,宫颈内外口之间可见约2×50px肿物,糟脆,似侵及深肌层”,术中未行快速冰冻病理。
术后病理诊断:宫颈中低分化鳞状细胞癌,病理分期:pT1b1N0(病理报告中未描述肿瘤形态、大小等)。
2016年11月8日出院。出院后给予放疗20余次。
【案情分析】
(一)在术前确诊方面,其违反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二级医院提供的刮宫图片盲目做出术前病理诊断。
(二)术前应当结合细胞学检查、盆腔核磁、高危型HPV阳性及(宫颈管刮出物)活检,以及结合子宫内膜鳞状细胞癌临床极为少见等情况,综合分析,并行诊断性宫颈锥切术以明确诊断。
(三)术中未仔细检查病变,也未行快速病理明确诊断。
(四)术中切除的标本肉眼所见已明确宫颈恶性病变,未及时行快速病理,以指导进一步修正手术,被告医院也未将上述手术情况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
(五)按宫颈癌手术规范,应行广泛性子宫切除,包括全子宫、病灶外75px、阴道壁至少75px以上,而被告医院未按上述规范手术,且盲目切除双侧卵巢及扩大手术范围,导致预后差,生活及生存质量大大降低。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采纳的观点: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
鉴定意见认为:
1.医院在相关检查均显示子宫内膜未见明显异常情况下,依据外院病理,存在过错。
2.术中标本显示宫颈部位肿物为恶性,而未行快速病理直接手术,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六级、七级伤残;误工90日;护理60日,护理人数1人,营养期60天。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医院责任比例为10%,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000余元。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是指“同级”医院之间的互认。因此,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可以对同级医疗机构间的检查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互认。
根据《肿瘤学-8年制》第二版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第150页 肿瘤组织病理学诊断“冰冻切片指征 (1)需要确定病变性质,……决定手术方案”“冷冻切片诊断对手术治疗有重大帮助和指导意义。冷冻切片的唯一目的在于作出治疗上的决策”。
因此,对于外科、妇科等手术科室,在手术中行快速病理,现已形成常规,抱有相当然、过于自信等侥幸心理,往往铸成大错,导致患者伤残。因此,应严格杜绝因未行术中快速病理导致的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