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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XX医院先天性脊柱后突畸形手术脊髓损伤致残案

2018年11月23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10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林某某诉XX医院先天性脊柱后突畸形手术脊髓损伤致残案【关键字】先天性脊柱后突畸形手术脊髓损伤截瘫【案情简介】7月21日,患儿因后背突起9年入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先天性脊柱后突畸形。7月25日,在全...

律师观点分析

XX医院先天性脊柱后突畸形手术脊髓损伤致残

 

【关键字】 先天性脊柱后突畸形 手术 脊髓损伤 截瘫 

【案情简介】

7月21日,患儿因后背突起9年入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先天性脊柱后突畸形。

7月25日,在全麻下行脊柱后路胸11环椎截骨、U-PASS 5.5钉棒系统器械矫形、椎间盘融合器置入内固定、自体骨植骨融合术。术后在麻醉康复室及待拔管过程中(约16:50-17:30)双下肢不活动,……应用甲强龙冲击疗法,双下肢仍无活动,……于19:20再行手术……减压”。术后原告双下肢仍活动受限,排便功能障碍。

【案情分析】

(一)被告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脊髓损伤。

二)在第一次手术结束后,发现下肢不能活动,应当考虑到脊髓损伤或受压,应当立即再次手术矫正或减压,被告医院仍应用甲强龙治疗观察,延误治疗,导致脊髓损伤不可逆转。

(三) 患者术中出血过多,导致脊髓缺血缺氧,加重脊髓损伤。

(四)由于脊髓损伤,导致神经源性膀胱及反复的泌尿系感染。

(五)由于患者的年龄较小,在短时间内进行两次手术,对患儿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及手术部位粘连,影响患者的康复和神经恢复。

(六)医方未进行充分有效的手术告知,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

鉴定意见:患儿术后出现脊髓损伤导致下肢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与手术操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七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人数1人;后续医疗费用等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医院责任比例为30%,按农村户口标准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脊柱后突畸形多为先天性疾病,根据病变严重程度、进展情况,结合患者年龄等因素,综合评估,制定治疗计划,特别应掌握手术适应症,手术操作不慎易导致医源性脊髓损伤,因此手术中应当谨慎操作,避免神经损伤,如有发生,尽早处理,以防发生不可逆性神经损伤,导致患者截瘫、大小便功能障碍等终生残疾。

由于医方存在过错,导致患儿终生残疾,法院结合患儿实际情况,认为其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且康复治疗尚在进行中,暂不评定护理依赖,可在其16周岁结合其症状另行申请鉴定。因患儿家庭为精准扶贫对象,法院给予免除诉讼费用。也为法官的人性化判决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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