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字】分娩 催产素应用 羊水栓塞 死亡
【基本案情】
11月21日7:25,患者王某某因停经9+月、计划性分娩入XX医院住院治疗。11月15日B超示:单胎头位、胎盘I级,脐带绕颈一周。诊断为:41+1周妊娠、G3P1L1、LOA、妊娠合并贫血。
11月12日10:10给予缩宫素2U入液静滴。17:00,胎心100-150次/分,给予吸氧、侧卧位。17:40,给予钙1g静滴。17:45-18:20,胎心100-110次/分。18:25,胎心90-100次/分。18:30,胎儿娩出。
患儿阿氏评分1分钟0分,经抢救5分钟1分,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王某某在胎儿娩出2分钟后,自述乏力、胸闷后呼之不应,血压、氧饱和度测不到,查D-二聚体及血凝明显异常,考虑羊水栓塞。给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输血等抢救。
11月21日23:30,给予子宫切除术,估计产后出血5000ml。
11月22日 3:30,患者仍无意识,阴道持续流出暗红色不凝血,转院。
转入上一级医院,患者意识不清,无心跳、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报告】
患者尸检报告示:双肺充血、水肿,较多血管腔内见微血栓及羊水成分,符合羊水栓塞。
患儿尸检报告示:符合羊水吸入性肺炎(双肺塌陷,肺泡腔内含多量羊水成分)。
【案情分析】
一、患者:
(一)在患者生产过程中,应用缩宫素引产,且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医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进行生命体征监测,未查找原因是否为母体因素,未及时观察患者有无羊水栓塞前驱症状,延误患者治疗。
(二)缩宫素用量过大,且未及时停用缩宫素;加之在人工破膜后、宫口开全时应用钙剂加强宫缩,导致宫缩增强、羊膜腔内压力增高、羊水栓塞发生。且患者34周岁,属高龄产妇,有双胞胎生产史,极易发生子宫损伤导致羊水栓塞,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三)确诊羊水栓塞后,未尽早应用肝素钠防治DIC。
(四)在患者经药物治疗仍不能止血,医方未及时切除子宫,导致失血过多、病情恶化死亡。
(五)医方在患者无意识、生命体征不稳定时,再行转院,违反了相关规范。
二、患儿:
(一)胎儿宫内窘迫,院方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终止妊娠。
(二)医方引产时未促宫颈成熟,未及时检查及记录先露位置及宫口扩张情况;未及时人工破膜;应用缩宫素时,未记录电子胎心监护图,观察胎儿宫内缺氧情况;缩宫素用量过大,且未及时停用缩宫素,导致宫缩加强,加重胎儿宫内窘迫;给予钙剂加强宫缩,用药错误,加重胎儿宫内窘迫;患者产程延长,医方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胎心率低于正常(<110次/分),显示胎儿宫内严重缺氧,医方未积极行剖宫产终止妊娠等,致使胎儿宫内窘迫严重,出生后窒息死亡。
(三)医方在助产时未按医疗规范在胎儿娩出前给予清理呼吸道;助产不当,新生儿出生时吸入大量羊水,导致新生儿吸入综合征。
(四)患儿出生后,医方未积极进行气管内吸引等清理呼吸道的措施,未观察吸引物的颜色、性质,查找病因;未积极机械通气治疗,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五)产妇入院后未行彩超,无法评估分娩前胎儿、羊水、胎盘及脐绕颈等情况。
【鉴定意见】
1、对患者:XX医院诊疗措施不规范,记录不全,在使用催产素引产中存在严重过错,与产妇发生肺栓塞存在因果关系,建议XX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60-80%;
2、对患儿:XX医院使用催产素引产中存在严重过错,期间胎心变化时未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如必要时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错过了挽救该新生儿的最佳时机,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60-80%。
【法院调解】
在法院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X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50万元。
卢晓燕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提示: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过错鉴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鉴定确定医院的过错比例(即过错参与度),法院依据过错比例进行判决或调解。在医疗鉴定的过程中,虽然鉴定人的主观性很大,但医疗纠纷律师医疗过错的专业陈述,能够最大限度的使鉴定人予以采纳,使得鉴定结果趋于客观、公正。
因此,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委托临床经验丰富、熟悉医疗纠纷流程的专业律师参与调解、诉讼及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