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字】盆腔包块 卵巢囊肿 神经鞘瘤 未行快速病理 操作不当 神经损伤
【案情简介】
3月6日,患者因卵巢囊肿穿刺术后2年、扪及腹部包块7天入XX医院住院治疗。彩超(2017-3-1)示:左下腹部临近左侧附件区探及一大小约8.1×7.6×187.5px的椭圆形包块。诊断为:1、盆腔包块;2、卵巢巧克力囊肿术后;3、哺乳期;4、剖宫产术史。
3月8日10:30-12:00,在硬腰联合麻醉下行盆腔包裹性积液清除术+剖腹探查术,术中“探及上腹部,触及左侧腹膜后肿物,直径约200px,……探查肿物来源不能确定,建议关腹后行腹部CT检查,明确肿物来源再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
中止手术,行腹部CT示:左侧髂窝处囊性占位,“左侧髂窝处见椭圆形稍低密度影,边界清晰,最大截面积约195px×147.5px,与邻近左侧腰大肌、髂内肌分界不清”。
14:00-17:50,泌尿外科在全麻下腹腔镜下行左侧腹膜后肿瘤剥除术,术中见“左侧髂窝处见一直径约200px囊实性包块,……见左侧腰大肌受压,与肿瘤粘连致密,沿肿瘤边缘游离,行肿瘤剥除术。剥除过程中肿瘤破裂,内为血性液体。经腹部切口取出瘤体,……切除物送病理”,术中未行冰冻快速病理。
术后病理示:(腹膜后)富于细胞型神经鞘瘤,体积8*6*100px,本瘤有一定的复发率,建议临床随访观察。术后第2天,患者出现左下肢麻木、无力,活动障碍,于3月22日出院。
4月12日,医方肌电图报告:左股四头肌神经源性损伤。
3月27日-4月28日,在外院院给予康复治疗,患者仍不能伸膝,下肢活动障碍,肌肉萎缩明显。
5月8日,在朋友介绍下,患者入上级医院就诊,行彩超示:左侧股神经盆腔段中断。于5月27日因左腹肿块切除术后伸膝不能2月余入上级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髋和大腿水平股神经损伤。因神经损伤时间过长,无法行神经修复手术,6月1日在全麻下行左侧盆腔股神经松解术。6月5日出院。患者出院后至今,仍左下肢伸膝不能,活动障碍,大腿肌肉萎缩明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案情分析】
(一)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术前未再次行彩超予以核查,亦未进一步行腹盆腔CT以明确诊断。由于术前检查不充分,术前诊断不明确,盲目手术,导致再次手术,手术创伤人为增大。
(二)医方明知为腹膜后肿瘤,且根据第一次手术后CT显示肿瘤的位置,医方应当考虑到是否为神经外科的肿瘤,或更明确为神经鞘瘤,而未请相关科室全面会诊及协助显微镜手术。
(三)术中未行快速病理,在不明确肿瘤性质、未利用显微技术、保护神经的情况下盲目行肿瘤剥除术,误伤股神经。
(四)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瘤体破裂,因神经鞘瘤有一定的复发性,将可能导致肿瘤复发或腹盆腔种植。
(五)医方未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及时进行神经修复手术,而错过手术时机,导致原告终生伤残。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采纳的观点: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
鉴定意见认为:
1.神经鞘瘤的准确诊断主要依赖手术过程中根据肿瘤的解剖特点进行鉴别和病理诊断,术前的影像学检查(如超声、CT检查等)主要目的在于判断肿瘤的位置以及是否毗邻重要的组织等,从而为手术操作提供参考。
2.医院在去除肿瘤的手术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神经鞘瘤的纤维手术方式进行操作。提示该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高度注意义务和不良后果规避义务,从而未能避免或减轻左侧股神经的损伤,因此存在医疗过错。
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属同等原因,参与程度拟为50%左右;九级伤残;休息240日;护理90日,护理人数1人。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医院责任比例为50%,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根据《肿瘤学-8年制》第二版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第150页 肿瘤组织病理学诊断“冰冻切片指征 (1)需要确定病变性质,……决定手术方案”“冷冻切片诊断对手术治疗有重大帮助和指导意义。冷冻切片的唯一目的在于作出治疗上的决策”。
因此,对于外科、妇科等手术科室,在手术中行快速病理,现已形成常规,抱有相当然、过于自信等侥幸心理,往往铸成大错,导致患者伤残,于患者影响其一生,于医院高额的赔偿,甚至其阴影会伴随医者一生。因此,应严格杜绝因未行术中快速病理导致的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