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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诉XX急救中心未行救治致死案被一审、二审、再审驳回(本人代理再审程序)

2018年01月11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6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齐XX诉XX急救中心未行救治致死案被一审、二审、再审驳回(本人代理再审程序)【关键字】院前急救未行救治措施死亡驳回诉讼请求【案情简介】7月27日,位于一小区地下室,案外人李某对原告亲属王某、张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XX诉XX急救中心未行救治致死案被一审、二审、再审驳回(本人代理再审程序)

 

【关键字】院前急救 未行救治措施 死亡 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7月27日,位于一小区地下室,案外人李某对原告亲属王某、张某二人进行殴打,二人伤势十分严重且危急。齐XX立即给XX急救中心打电话求助,让急救中心紧急开两辆救护车、两个担架对二人进行救治。但是五分钟后,急救中心只开了一辆救护车到现场,且车内只有一个担架,急救中心在未对王某进行任何抢救措施的情况下,口头告知原告齐XX,其亲属王某已当场死亡。因急救中心只有一辆救护车,所以急救中心只对其中一个受害者进行了救治。并未对王某采取任何有效的救治措施,也未将其送往医院。

原告齐XX无奈再次向急救中心呼救,在长达四十五分钟后,另一家医院派出救护车赶到,此时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经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事发后XX急救中心未对王某采取急救措施,导致其颅脑外伤、流血不止,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判决

《民事判决书》中记载“本案中,王某因李某的不法侵害造成身体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符合被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颅骨粉碎凹陷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组织多发挫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件发生后,XX急救中心接到王某家属拨打的急救电话后,派救护车及时到达现场,医务人员对王某进行了检查,确认王某已无生命体征,生效的法律文书亦认定王某当场死亡。诉讼中,经本院释明,齐XX表示不申请对XX急救中心院前急救诊疗行为与王某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故齐XX要求XX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齐XX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中,齐XX向法庭提交了记载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作为二审新的证据。通过查阅庭审笔录,该光盘未在庭审中当庭播放,也就是说该《监控录像》载明的反映事发现场XX急救中心救治王某的主要事实未经法庭质证。齐XX在二审程序中仍未申请鉴定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中描述“XX急救中心认为该光盘不是新证据,同时认为该光盘不能支持齐XX等的诉讼主张,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的认定与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相同,故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综上,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再审

XX委托本人代理再审程序。纵观一审、二审,由于齐XX不申请对XX急救中心院前急救诊疗行为与王某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此,其主张其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又因在二审程序中向法庭提交了《监控录像》作为新证据,但未经当庭播放,针对上述庭审情况及本案案情,向当事人告知再审的诉讼风险,遂代理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原判决中对真实记载被申请人对患者某诊疗救治的监控录像这一认定事实的主要也是唯一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没有在判决书中阐明该证据是否采纳及理由。

1、该《监控录像》,在二审程序中应当作为新的证据。

 

2、《监控录像》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也是唯一证据,在二审程序中没有经过法庭播放并质证。

    3、对于该《监控录像》,二审法院没有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及理由。

第二、因上述原因,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法律、诊疗规范等依据。二审判决书“……符合相关要求。现没有证据证明北京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对王久元的现场处理存在问题”,明显依据不足。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1.创伤。(1)确定致伤因素,判断伤员有无威胁生命的征象,如心跳呼吸骤停,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对休克者给予抗休克治疗。2.颅脑损伤。(1)判断生命体征,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2)头部受伤引起严重的外出血,依据病情给予包扎止血。

《外科学》第8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第133页 创伤的诊断与治疗“创伤的处理 (一)急救 必须救治的急症主要包括心跳、呼吸骤停”。

《监控录像》显示:自医生入地下室至出地下室共1分18秒时间。在其短短的1分18秒时间内不可能完成患者死亡的诊断及心肺复苏、止血等救治,根据诊疗规范,患者即使被诊断为呼吸心跳停止,也应立即对其心肺复苏等抢救。XX急救中心对王的救治处理违反了上述诊疗规范。。

第三、一、二审法院判决均因齐XX不申请鉴定,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或驳回上诉,其适用法律错误。

1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综合判断,而不应当“以鉴代审”。

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都需要进行鉴定,该案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即能判断急救中心没有对王某进行救治,其存在过错,其不属于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2、法院认为确实需要委托医疗鉴定,其在必要时可依职权委托。

3、即使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因没有院急救病案等病历材料而将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其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裁定

再审裁定书》中“一审期间,经法院释明,齐XX表示不申请对XX急救中心院前急救诊疗行为与王某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二审法院认为,齐XX要求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齐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驳回齐XX的再审申请。

卢晓燕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一审、二审,当事人均没有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由于对医疗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不熟悉,在一审、二审中均放弃医疗过错鉴定,导致证明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据不足而败诉。结合本案,在一审、二审中,即使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因没有院前急救病案等病历材料而将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其不利后果应当由医方承担。因此,原告是有胜诉几率的,但由于在一审、二审中没有及时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代理,把握诉讼技巧,导致败诉的结果。从该案可以看出,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从案件一开始就委托专业律师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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