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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诉XX卫生室诊为牙痛应用克林霉素致死案

2017年12月19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13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苏某某诉XX卫生室诊为牙痛应用克林霉素致死案【关键字】牙痛克林霉素心源性猝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案情简介】患者29周岁,于11月2日因牙痛入XX卫生室就诊,给予NS、甲硝唑、克林霉素等药物静脉输液...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XX卫生室诊为牙痛应用克林霉素致死

 

【关键字】牙痛  克林霉素 心源性猝死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案情简介】

患者29周岁,于11月2日因牙痛入XX卫生室就诊,给予NS、甲硝唑、克林霉素等药物静脉输液。于第二天即11月3日18:20再次到被告处就诊,给予NS、甲硝唑、林可霉素等药物静脉输液,值班医生在患者输液后离开诊所,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发喘憋、紫绀,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报告

患者在较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并心脏向心性肥大(左心室显著)基础上,结合病情经过且肺水肿较严重,考虑可能伴有药物过敏因素,导致心源性猝死。

【案情分析】

    一)医方应用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违反了抗生素用药原则。

(二)医方违反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用药原则。

(三)高乌甲素用药不当。

因值班医生未询问病人有无心脏病史,也未行心电图及心肌酶等检查,又加之输液过快及药物因素,不能排除病人突发急性心肌梗塞致心源性猝死的可能。

处方书写不规范,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方制度。

)医方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门诊病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七)医方患者输液过程中,擅离职守,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延误患者的抢救和治疗,导致死亡,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采纳的观点: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

鉴定意见认为:

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违反了卫生部的《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3.医方未进行详细的问诊、查体、诊断,违反诊疗指南,存在过错;

4.医方存在盲目使用抗生素之嫌,未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系统检查,存在过错;

5.应用克林霉素和林可霉素的适应症不明确。

6.医方存在抢救过程中处理不当的过错;

7.医方在怀疑患者过敏的情况下应重建静脉通路、应用地塞米松等药物抢救。

鉴定意见:医方占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酌定医院责任比例为70%,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4950元。

卢晓燕医疗律师点评

像此类门诊输液的医疗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门诊输液导致的死亡,因原因不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行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法律规定,因不能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拒绝尸检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此类门诊输液引发的医疗纠纷,患方应当选择进行尸检。

  二、对于卫生室诊疗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行医。

  三、对诊断不明、病情较重的患者,应当建议到上级医院诊治。

四、应用克林霉素或林可霉素的风险。应当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应用抗生素,对克林霉素或林可霉素的用法、剂量及用药速度等应严格按照药典或说明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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