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8月26日,谢某某因“三角肌纤维软骨损伤(左)、尺骨撞击综合症(左)”入XX医院诊治。8月27日下午16时许,原告下床走向按医院规定放置暖水壶的窗台欲倒开水,因病房加床、通道狭窄,且通道一侧的空病床的摇手未收回,被其绊倒,后XX用床推原告去拍片,示左髌骨骨折,只给予简单的支具固定。但并未向原告告知真实的损伤情况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也未及时进行有效的综合检查、评估伤情、实施有效治疗措施。8月30日,行腕关节镜下修复、尺骨远端短缩截骨术后,谢某某仍疼痛难忍,强烈要求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被拒绝。9月2日谢某某被强行办理出院。
出院后,谢某某左膝仍疼痛难忍,活动受限,于2016年10月13日入其他医院治疗,诊断为:1、关节障碍;2、左髌骨骨折;3、半月板损伤;4、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至此,原告才得知左膝摔伤的严重程度,由于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只能进行功能康复训练。
2017年3月,经司法鉴定,左膝伤残等级为十级,其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
谢某某要求医院应承担致其髌骨骨折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按XX医院承担70%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谢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000元。
【代理体会】
委托人原民事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状中描述“下床走向倒开水的窗边,不料,被另一空床的摇把装置绊倒”,且已立案,将诉状提交法院。本人接受委托后,作为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分析本案不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也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若按该两个案由立案审理,势必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高,时间长,且鉴定过错比例不会太高,风险大。根据本案案情,其案由应当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人立即向法院递交了《变更案由申请书》,将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变更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并将诉状中事实变更为“下床走向按被告医院规定放置暖水壶的窗台欲倒开水,因病房加床、通道狭窄,且通道一侧的空病床的摇手未收回,被其绊倒(附有照片)”。
庭审中,被告医院对原告在住院期间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法院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进行了审理,并按医院承担70%的责任进行判决,诉讼过程中没有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满意,并多次致谢,“如果没有卢律师的专业代理,我会走好多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