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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XX医院行全子宫切除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2020年07月07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6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键字】子宫肌瘤 子宫切除术 术中低血压 低血容量性休克 死亡【基本案情】7月3日,患者吴某某因查体发现子宫肌瘤15年、经量增多3年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子宫平滑肌瘤。7月12日,在硬腰联合...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字】子宫肌瘤 子宫切除术 术中低血压 低血容量性休克 死亡

【基本案情】73日,患者吴某某因查体发现子宫肌瘤15年、经量增多3年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子宫平滑肌瘤。712日,在硬腰联合下行子宫颈锥切术,病理示:子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病变(C1NIII级)。术后,患者出现右腿麻木,给予甲钴胺、地塞米松治疗,局部微波照射理疗。

717930,在全麻下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囊肿剥除术。术中血压低,暂停手术。给予肾上腺素、多巴胺静推,后血压改善,顺利完成手术。……查血气分析PH7.228Hb103g/L。术后在PACI给予抢救,后转ICU。腹部彩超示:腹腔积液8cm,给予穿刺抽出淡红色积液,考虑为盆腔冲洗液。血红蛋白逐渐降低,至1851降至5.2g/dl,患者呈低血容量休克状态,于718019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分析】

1、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子宫平滑肌瘤为择期手术,在术中出现血压低,生命体征不稳定,危及生命时,应当终止手术,查明原因,对症治疗,而不是继续手术。

2、医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及时查明血压低、酸中毒、血红蛋白低、意识不清的原因,并及时给予处理,由于长时间低血压、低灌注、酸中毒导致患者缺血缺氧性脑病、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3在患者行子宫颈锥切术、身体和脏器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术后5天,即行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囊肿剥除术如此大的手术,加大了手术风险,且该手术又是择期手术,因此,两次手术可相隔时间更长一些,有利于降低手术风险。

4、在患者出现血压低、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情况下,医方仍行可择期进行的双侧卵巢囊肿剥除术,加大手术风险。

5、医方未将术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处理详细记录,也未如实向原告家属告知,其违反了患方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术中出现病情变化,医方仅考虑麻醉引起的一过性低血压,未积极查找休克原因,术后未直接将被鉴定人转入ICU抢救,存在过错。

2、医方于被鉴定人宫颈锥切术后5天选择手术,可能存在感染风险,同时被鉴定人术前存在咳嗽等症状,医方没有评估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手术禁忌证,此时手术时机是否不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3、医方在严重酸中毒纠正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未结合病史考虑有感染性休克的可能,没有给予相关的检查和治疗;在药物纠酸无效的情况下,没有尽早行血液净化治疗,存在过错。

4、被鉴定人腹腔存在大量液体,不能排除因手术发生失血性休克的可能,医方进一步检查不充分;输血不积极,致被鉴定人严重低血压,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余万元。患方代理人按全额医疗费(含报销部分)、2020年城镇标准主张,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为患方争取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医疗律师专业点评】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因此,患方有权要求医方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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