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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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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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手记:专业婚姻律师告诉你,分居期间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可能丧失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54人看过

  本律师接触大量的婚姻案件中,经常有女性当事人反映,因男方有外遇,对家庭、对妻子、对孩子都是冷漠的。男方和女方彻底分居后,男方对女方和孩子仍然不闻不问,女方索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男方拒绝支付。更可恨的是,离婚时男方还理直气壮地争夺抚养权。


  本文根据本律师的实战案例,论述在对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既能惩治对方抛家弃子的行为,又能更大限度地争取抚养权。


  【注:本文只针对2周岁以上8岁以下(2017年10月1日新《民法通则》从10周岁修改为8周岁)的孩子】


  案情简要


  张先生(对方当事人)与陈小姐(我方当事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生育一子,2015年陈小姐发现对方存在婚外情,双方分居。后来,陈小姐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并查封对方名下财产。因为我方第一次起诉时孩子未满2周岁,对方为了取得孩子抚养权及转移财产,采取了不同意离婚的策略。


  不仅如此,对方在分居期间还停止支付陈小姐及孩子的生活费,导致本就没有工作收入的陈小姐需要借钱度日。


  案件难点


  本案主要的难点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在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请关注上一期本公众号文章: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离婚并马上要解封冻结的财产,如何保全并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阅读可戳;


  二是如何即能惩治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抛家弃子的行为,又能更大限度的争取抚养权。


  诉讼策略的制定


  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分居绝不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律师提议陈小姐以孩子名字起诉男方,索要分居之后所产生的抚养费,获得法院支持后,再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作为争夺抚养权的证据,以此证实男方有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的事实,再搜集我方其他抚养权优势等证据,争夺抚养权。


  以孩子名义,婚内起诉男方索要分居期间产生的抚养费


  诉讼策略制定后,便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男女双方分居后,孩子所产生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陈小姐共同生活,张先生并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孩子的生活开销由陈小姐负担。现要求张先生支付孩子与陈小姐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再次起诉离婚


  孩子最终判归女方携带抚养


  当陈小姐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孩子已经将近3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孩子已超过2周岁,陈小姐没有绝对的优势可以完全获得抚养权。但是庆幸的是,孩子一直由陈小姐携带抚养,长期随其生活;此外我方以孩子名义婚内起诉男方索要分居期间产生的抚养费已获得法院支持,可以此作为证据,证实男方有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的事实。


  因此,我方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除大量提供女方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证据外,还提供本法院作出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的判决书。最后经法院审理,孩子最终的抚养权判归陈小姐携带抚养。


  关元朝律师提醒


  不管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真爱孩子的父母会这样做:不论婚姻尚在还是离异单亲,他们都不会把自己的负面情绪带给孩子。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也不是必须按照父母的意志来生活。哪怕他们年龄再小,也是一个需要被尊重和认可的个体。有很多人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双方分居后,便停止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希望把经济压力完全压在对方一人身上,到时候在离婚时又提出争夺抚养权,以此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这种行为实为众人所不齿。


  如遇到这种情况,希望大家都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关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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