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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2015石民初1146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离婚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赵某,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苑锋,系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2016年月日死亡,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5808081059。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平,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恬静,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及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 林

审 判 员  杨 东

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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