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赵某,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苑锋,系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2016年月日死亡,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5808081059。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平,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恬静,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及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 林
审 判 员 杨 东
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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