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33号
原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诉讼代理人:卢坚,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燕,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满足,住广州市。
诉讼代理人:张敏、杨丽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为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王为之由原告朱某负责携带抚养,被告王某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时止。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已于2013年12月19日签收本调解书。
审判员 叶 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胜辉